2023年12月27日,上交所发布公告,对开滦能源化工(简称开滦股份)及控股股东开滦(集团)(简称开滦集团)进行了通报批评。公告指出,开滦股份及开滦集团在煤炭采购交易过程中存在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情况,形成开滦集团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具体来看,2021年9月至10月期间,开滦股份子公司唐山中润煤化工在与开滦集团的煤炭采购交易中,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1.9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5%,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此外,2022年1月20日至1月29日期间,再次超出合同额度支付煤炭款项4.45亿元,占当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16%,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30%。上述资金于2021年10月29日和2022年1月30日分别归还完毕。然而,开滦股份对于上述事项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披露义务,亦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
此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第五条以及《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等有关规定。同时,开滦集团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损害了公司利益,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三条以及《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4.5.1条、第4.5.2条以及《上交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4.1.1条、第4.3.1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主体回复无异议。上交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