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有关安排的通知》,在全国推广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特别程序。《通知》明确了境外证券专业人才从业的有关程序安排。具有境内工作居留证件,被境内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级公司所聘用,具有(包含最近三年曾经具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证券
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和地区证券执业资格,且在境外未曾受到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处罚的境外证券专业人才,可以通过其所在公司按照特别程序向中国证券业协会办理执业登记,其境外从业经历可视同境内从业经历。《通知》要求境外证券专业人才所在公司应当确保相关专业人才符合有关条件,并对其境外执业资格、从业经历等的真实性承担核查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