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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10年!浦发银行资管部原副总受贿402万,华丽家族董事长送了110万港币

2023-09-06 12:24:10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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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公布判决书,浦发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原副总经理杨某受贿402万元,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资料显示,杨某先后担任浦发银行总行资金总部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金融市场部总经理助理、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金融市场部(上海)副总经理等职。

2022年8月20日,宝山区纪委监委通报称,浦发银行总行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杨再斌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审查调查。一起被通报的还有浦发总行私人银行部产品经营处产品经理李沛。

在“落马”一年后,杨某违法细节得以首次公开披露,单笔受贿金额从6万元至100万元不等。

经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至2021年间,被告人杨某利用负责、审批浦发银行理财资金投资相关金融产品的立项申请、展期申请及资产转让等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给予的现金、银行卡、金条、手表等物,合计价值402.835万元,用于理财、家庭和个人消费等。

具体如下:

1、2012年7月,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负责、审批理财资金投资“长安信托-成都建工应收账款收益权信托计划”立项申请过程中,接受担任上述业务顾问的上海D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某请托,帮助该业务顺利通过审批并放款。同年8月,被告人杨某在其位于浦东新区锦绣路的住处收受郑某给予的存有100万元的浦发银行储蓄卡一张,后陆续取现使用。

2、2013年7月,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负责、审批“新华信托-磐石系列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过程中,帮助该业务得以顺利通过并放款。2013年下半年至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于中秋、春节、端午等节日前后,在其位于浦东新区A饭店内,先后六次收受上海A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赵某给予的现金共计35万元。

3、2015年年底,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负责、审批理财资金直接投资聚芯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的过程中,接受担任上述业务管理人的中芯聚源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孙某请托,帮助该业务顺利通过审批并放款。2016年、2017年春节期间,被告人杨某先后两次收受孙某给予的现金共计6万元。

4、2017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负责、审批“长安宁-希努尔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立项申请的过程中,接受担任上述业务资产管理人的上海E有限公司总经理土建东请托,帮助该业务通过审批并放款。2016年年底,被告人杨某收受土建东(另案处理)给予的“宝珀”牌6102C型号女式手表一块(价值12.85万元);2018年7月14日,其在浦东新区张博士茶馆内收受土建东与刘泉、吴雄马(均另案处理)给予的金条二根(价值11.172万元)。

5、2018年7月至2020年下半年,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负责、审批“中信证券-华丽家族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展期申请的过程中,接受华丽家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请托,使该业务得以两次顺利展期。2018年7月11日、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杨某先后两次在长宁区清溪路王某住所内收受王某给予的现金1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8.439万元)、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86.068万元)。

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左右,为南江公司继续在浦发银行大连分行的贷款展期,需总行批准。同年7月,其请托杨某为大连分行贷款展期帮忙并给了杨10万元港币现金。2020年下半年展期顺利落地后,其又送了100万元港币给杨某。

据杨某供述,2018年,大连分行发起的华丽家族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第一次申请展期期间,王某约其在王家中吃饭并给了10万元港币。2020年下半年,该资产问题仍没解决,面临第二次展期,王某又给了其100万元港币。两次其帮忙审批通过了展期申请。

6、2017年至2020年间,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负责、审批“光大信托-光赢5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申请及展期的过程中,帮助海南B股份有限公司实现大股东增持本公司股份及展期。2019年下半年至2020年初,被告人杨某分别在海南海口一民宿及浦东新区世纪公园一会所内,收受海南B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刘某给予的现金30万元、存有30万元的银行储蓄卡一张。

7、2021年,被告人杨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接受晶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李某1,在“中粮信托-勤上光电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风险化解及相关工作会议中推动该笔资产转让及风险处置化解方案。2021年10月,被告人杨某在浦东新区陆家嘴附近一餐馆内收受李某2给予的现金100万港元(折合人民币83.306万元)。

经查,监察机关已掌握了杨某涉嫌受贿罪部分事实后,于2022年6月依法立案调查;同年8月17日晚浦发银行纪委工作人员致电杨某以其他事实约至浦发银行总行,次日杨某按约至浦发总行,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表明身份后将其带回接受调查。

宝山区人民法院指出,被告人杨某到案后慑于法律后果,逐步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系受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委派至本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被告人杨某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宝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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