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7月4日消息 曾经轰动一时的“康美药业造假案”余威未了,为康美药业财务造假签字会计师杨文蔚不服证监会行政处罚,官司一路头铁的打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但是最终迎来败诉。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的文书,驳回正中珠江合伙人杨文蔚的复议申请,正式确定追加康美药业的签字会计师为被执行人。
值得注意的是,这是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系列判决、裁定的又一重要判例。对于采用合伙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及其合伙人而言,影响深远。同时这也意味着杨文蔚将面临着康美药业向投资者赔偿巨额损失的追讨。
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
作为曾经的中药“白马股”,多数股民对ST康美并不陌生。彼时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爆出时,在A股市场掀起了巨大波澜。
康美药业的造假案是中国资本市场历史上最严重的一起财务舞弊案件,涉及金额高达300亿元,持续时间长达3年,涉及多个业务领域和多个利益相关方,对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中医药行业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和损害。
2020年5月,证监会对康美董事长马兴田等22人进行行政处罚,并对6人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2020年7月,马兴田等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在2020年的最后一天,11名投资者就康美虚假陈述案向广州中院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2021年4月16日,广州中院发布案件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告,康美案成为中国证券集体诉讼首案,本案涉案投资者人数超过5万人,且绝大多数为中小投资者。
2021年11月12日,案件迎来了一审宣判,康美药业等相关被告承担投资者损失总金额达24.59亿元。其中审计机构正中珠江因未实施基本的审计程序,承担100%的连带赔偿责任,正中珠江合伙人和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在正中珠江承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杨文蔚承担最高将超过5000万元的债务以及巨额追偿
在康美药业造假案中相关中介机构未能幸免,这其中就包括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证监会对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简称“正中珠江”)及4名相关会计从业人员开出罚单,没收正中珠江业务收入1425万元,并处以4275万元罚款。其中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杨文蔚被给予警告,处罚10万元。
然而,正中珠江在支付570万元罚款后,剩余的5130万元罚没款再无着落,证监会要求正中珠江收到催告书后,及时缴纳罚没款,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从执行情况来看,正中珠江已无财产可供执行。对此,证监会考虑到杨文蔚是正中珠江的执行人合伙人,同时也是康美药业2016年-2018年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因此申请追加杨文蔚为本案被执行人。北京金融法院也裁定追加杨文蔚为被执行人。
资料显示,正中珠江涉及45件司法诉讼,目前已被限制高消费,杨文蔚持股44.83%。这意味着,康美造假案的签字会计师杨文蔚,将对正中珠江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最高将超过5000万元的债务。
北京金融法院认为,杨文蔚作为主要负责人员,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与关注,未遵守执业准则与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未勤勉尽责,未依法依规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证监会指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且在本案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明确了杨文蔚是案涉康美药业项目的直接负责人员,对被执行人应承担的责任有重大过失。
杨文蔚符合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情形,裁定追加杨文蔚为被告正中珠江的被执行人。杨文蔚无法接受上述裁决,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杨文蔚认为,如法院应证监会之请求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无异于要求其与合伙企业一同承担缴纳罚没款的责任,系变相行政处罚。此外,杨文蔚个人已被给予警告及罚款,若再追加其为被执行人或将构成一事两罚,超过必要限度,违背公平及比例原则。
但法院二审最终驳回了杨文蔚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
ST康美主动撤回“摘帽”申请
近日,ST康美又有新动向。6月13日晚,ST康美公告称,决定撤回关于公司股票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申请。主动撤回“摘帽”申请,令期待了近两个月的股民们大失所望,6月14日、15日,ST康美连续两个一字跌停,封单均在200万手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