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越来越多,比特币等区块链数据在刑事涉案财物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大,但由于交易市场不成熟,缺乏中心监管、没有涨跌幅度限制、价格波动较大,目前又缺乏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等,实践中对其处置的方式多样,存在诸多的问题。本文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律师团队的办案经验,针对刑事诉讼中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问题与风险,提出合理、规范化的处置 方式,供实务办案参考。
近年来随着数字化支付和投资方式的普及,与区块链相关的虚拟货币获得了快速发展,如比特币、以太坊、泰达币等等。与此同时,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呈现逐年增长的趋势,虚拟货币在刑事涉案财产中的比重也不断增加。根据中国公安部数据显示,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涉及虚拟货币的刑案件达3100余起,涉案金额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在此情况下,如何在我国的政策背景下合法地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成为当前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处置的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基于我国的政策法律规定,以及团队律师的办案经验,对刑事诉讼中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提出合理处置建议。
近年来涉及虚拟货币的刑事案件不断增多,由此也使得涉案财产中虚拟货币的占比大幅增加。比如,根据《2022年涉虚拟币犯罪研究报告》结合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来看,如图一所示,虽然相较于2021年,2022年案件数量从3241起降至1225起,减少62%,但总涉案金额却从117.91亿人民币涨至348.49亿人民币,增长近3倍。平均涉案金额从364万人民币涨至2,845万人民币,增长超7.8倍。涉虚拟货币案件的组织化、规模化特征越来越明显。
从2022年刑事案件涉及的虚拟货币种类来看,如图二所示,主要包括USDT、ETH、BTC等。其中USDT(泰达币)涉案比例最高,占据了绝对主力位置。
USDT(泰达币)是Tether公司推出的是一种将加密货币与法定货币美元挂钩的虚拟货币,是稳定币的一种,它与美元稳定在1:1的比值,并且它能和所有的虚拟货币自由兑换,这样稳定币就成了虚拟货币世界与法币之间的桥梁。USDT作为使用最为广泛的稳定币,一方面起到了法币入金媒介作用,涉案人会使用法币购买USDT,然后再兑换为其他虚拟货币;另一方面,由于其价值相对稳定,也被不法分子用于洗钱或转移非法收入等用途。
USDT是在一系列不同的区块链中发行的,如:OMNI-USDT是基于BTC(比特币)网络的OMNI协议、ERC20-USDT是基于ETH(以太坊)网络的ERC-20协议、TRC20-USDT是基于TRON(波场)网络的TRC-20协议。
排在第二位的则是以太坊区块链上的ERC20-USDT,其占比则为17.7%。ETH和BTC占比相对偏低,分别为10.9%和10.3%,排在第三位和第四位。
从政策以及法律层面来看,虚拟货币本身不得进行交易,不能在市场上流通,给虚拟货币的处置带来很大的障碍,司法机关直接进行处置与我国的政策相悖。原因在于,2013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等五部委就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否定了比特币的货币地位,认为其应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要求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2021年9月,《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明确规定:“(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户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由此可见,虚拟货币在我国并不能进行流通与交易,司法对其变卖、拍卖与我国的政策相悖,不得不寻求其他替代处置措施,但由此也埋下了隐患。
由于当前虚拟货币不被法律所认可,因此涉案的虚拟货币无法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对其处置的主要依据是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也就是说被冻结的财产在经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可以出售。但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由于委托处理的方式缺乏市场参与,使得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程序缺乏公开与透明,由此导致许多不规范的现象发生。比如江苏盐城 PlusToken 特大跨国网络传销案,被告人向公安机关申请由其委托第三方公司依法出售变现公安机关扣押的虚拟货币,但售价远低于当时虚拟货币的市场价。[1]
涉案虚拟货币被扣押、冻结后面临多重风险。第一,市场价格的波动风险。虚拟货币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波动性,其价格波动可能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市场供需、政策调控、投机情绪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在极端情况下,价格甚至可能出现暴跌。第二,部分虚拟货币存在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不同虚拟货币在市场上的被接收度、受欢迎程度不一样,加上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相对不成熟,导致部分虚拟货币的市场流动性不足,从而需要承担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虚拟货币面临的技术风险。虚拟货币存在黑客攻击和技术风险。虚拟货币存储在数字钱包中,如果数字钱包被黑客攻击,虚拟货币可能被盗取,投资者需要承担资产安全风险。同时,虚拟货币技术本身也存在风险,如区块链技术的不稳定性和安全漏洞等。
另一方面,虽然涉案的虚拟货币被扣押、冻结后面临诸多的风险隐患,但在刑事诉讼中能否提前处置尚不明确,由此使得被办案机关扣押、冻结的虚拟货币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如果涉案虚拟货币不能被提前处置,那么伴随着漫长的诉讼进程这些风险将被不断放大。
尽管虚拟货币在我国并没有获得法律和政策的允许,但是虚拟货币本身具有财产属性,事关涉案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司法机关和监管机构应当加快对涉案虚拟货币处置的政策和法规制定,确保虚拟货币的处置程序合法、公正、透明。结合实践情况来看,涉案虚拟货币处置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由于虚拟货币的市场机制并不成熟,因此存在较大的市场波动风险,加上虚拟货币的长时间扣押存在被黑客攻击等技术风险,因此选择合理时机对涉案虚拟货币进行变现处置,对于最大可能地挽回被害人损失,并合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益都有重要的作用意义。同时,在法理依据上,《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也有可以作为参照的规定:“对于因自身材质原因易损毁、灭失、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食品、药品及其原材料等物品,长期不使用容易导致机械性能下降、价值贬损的车辆、船舶等物品,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
虚拟货币虽然没有被我国法律认可,但其在客观上具备财物的属性,参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市场价格波动大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和有效期即将届满的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人明确的,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变卖、拍卖,…。”由此,在未经法院判决的情况下,虚拟货币提前处置应当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其本人书面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才能对其进行处置。
辩护律师应当介入涉案虚拟货币的处置过程,其作用在于:
一是法律风险控制。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涉及到法律、法规和政策等多个方面,辩护律师能够帮助提前了解法律风险,提供风险控制的方案,避免不必要损失。
二是对处置过程进行见证,确保处置的公开透明。《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明确规定,对涉案财物的变卖、拍卖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组织实施,严禁暗箱操作。因此,律师参与涉案财物处置过程,有利于促进虚拟货币处置的公开透明与公平公正。
三是起到交易审核和确认作用。刑事诉讼中很多情形下,当事人都处于羁押状态,对涉案物品处置难以直接参与,辩护律师接收委托参与处置,能够起到交易审核和确认,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避免因虚假交易和非法交易而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办案机关委托处置涉案虚拟代币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处置过程缺乏公开与透明,为虚拟货币的不当处置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因此,笔者认为应当采取特许处置的方式,即设置一定的标准,引入一些具有虚拟货币业务经验并且有一定财产担保的专业机构,设立专门的虚拟货币处置机构名库,当需要处置涉案虚拟货币时则从名录中随机抽取机构,负责专门的涉案虚拟货币处置。此种方法的优势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专业性:专门机构对虚拟货币的交易和管理有着深入的了解和经验,能够更好地保障处置的安全和效率。
二是流动性:专门机构具有广泛的用户群和流动性,能够更快速地完成虚拟货币的处置,并且能够以较优的价格进行交易。
三是价格公正性:专门机构具有市场竞争和价格发现机制,能够确保处置过程的公正性和价格合理性,避免因处置价格偏低或过高导致的争议。
四是安全性:专门机构具有完善的安全措施和技术手段,能够确保处置过程的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避免因操作不当或信息泄露导致的风险。
刑事诉讼中涉案虚拟货币涉及到各方当事人的重要权益,在没有专门的处置流程规定情况下,一方面需要主管机关加快立法进度,堵住制度漏洞;另一方面,针对前文提出的问题与建议,司法机关对虚拟货币的处置应当更加规范化的进行,提高处置的公正性、安全性和合规性,保障涉案各方当事人的权益,充分维护社会公共的利益。
[1] 俞涛.涉虚拟货币犯罪办案难题及解决路径[J].中国检察官,2022,No.381(03):27-30.
来源:金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