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眼查App显示,近日,重庆天权星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浪胃仙(重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游才梅(游絮)、李杭泽(浪胃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判决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天权星公司诉称,其自成立以来,被告游絮一直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实际控制原告公司旗下签约艺人李杭泽(浪胃仙)用以发布短视频的抖音账号、快手账号。现原告发现,游絮利用职务便利,与被告浪胃仙公司合作,提供与原告公司相同的短视频服务,而浪胃仙公司明知李杭泽(浪胃仙)系原告公司签约艺人的情况下,仍使用“浪胃仙”作为企业名称在与原告公司相同的业务领域提供服务。
法院审理认为,在天权星公司与李杭泽合作期间,相关聊天记录显示游絮表示李杭泽的所有账号都属于公司,从账号运营的结果看,经过天权星公司的经营,案涉账户积累了数千万粉丝,具有非常高的商业价值。游才梅对案涉账号的注册、使用、管理应属于职务行为,案涉账号应系属于天权星公司的虚拟财产。同时,法院认定,天权星公司主张浪胃仙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理由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浪胃仙”抖音账号(抖音号“langweixianyx”)和快手账号(快手号“langweixian”)归属原告天权星公司,被告游才梅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账户及密码交付给原告天权星公司,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