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风险处置下债权人承担损失的顺序,香港金融管理局3月22日对外发布回应称,《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为香港的处置机制建立法律依据。该条例下,股东和债权人在处置程序中承担损失有明确顺序。香港金融管理局表示,在处置程序中,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资本票据(包括核心股权资本、额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票据)持有人,应预期按照清盘情景所享有的优先次序处理。因此,股东会首先承担损失,其后是额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票据的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