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日,新潮能源(600777.SH)发布涉及诉讼的公告。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新潮能源”)2023年2月2日收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简称“牟平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23)鲁0612财保7号。
申请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申请人”)
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诉讼机构名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诉讼机构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
申请人于2023年1月31日向牟平法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新潮能源公司执行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禁止新潮能源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申请人以办理行为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牟平法院裁定如下:
一、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停止执行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禁止被申请人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2月3日上午8:30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一)根据该《民事裁定书》所述:申请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宁夏顺亿”)与公司之间的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宁夏顺亿于2023年1月31日向牟平法院申请对公司采取行为保全;牟平法院于2023年2月1日裁定:“一、公司停止执行2023年1月18日作出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决议;二、禁止公司2023年2月3日上午8:30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公司董事会经讨论决定:遵照(2023)鲁061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原定于2023年2月3日上午8:30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暂停(延期召开),股权登记日不变,具体召开日期另行公告通知。
(三)公司董事会经研究认为:
1.牟平法院曾于2020年7月27日作出(2020)鲁0612民初1991号《民事裁定书》(现行有效)及(2020)鲁0612民初1993号《民事裁定书》(现行有效),均认定:公司的办事机构所在地明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牟平法院对公司所涉案件不享有管辖权。公司所涉的包括前述两案在内的数十项司法纠纷案件均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法院”)以及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审理。
2.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民终19833号《民事裁定书》(现行有效)以及朝阳法院(2021)京0105民初8986号《民事裁定书》(现行有效),人民法院已驳回“关于撤销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的诉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据此,公司合法董事会组成为:刘珂、范啸川、徐联春、程锐敏、戴梓岍、张晓峰、杜晶、杨旌以及韩笑(职工代表董事),公司合法监事会组成为:刘思远、陆旭以及訾晓萌(职工代表监事),董事会秘书为张宇。
3.根据朝阳法院(2021)京0105民初67152号《民事裁定书》(现行有效),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由宁夏顺亿等主体于2021年7月8日自行召集召开的股东大会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据此,王进洲、潘辉、王兆国、黄刚、覃业贵、肖义南不是公司董事,吴玉龙、邵侃不是公司监事,公司合法董事会、监事会并未被罢免。
4.基于前述,公司认为:(2023)鲁0612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对公司所做行为保全(禁止召开股东大会裁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将坚决依法维权。本诉讼系公司会议决议效力纠纷,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继续积极采取措施,保护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来源:界面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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