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X168财经报社(欧洲)讯 中国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公众号在周日(10月13日)最新文章中,公布山东法院民法典适用典型案例167内容,显示数字藏品法律属性及其交易行为效力的认定。裁判要旨指出,数字藏品是一种网络虚拟财产,中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对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即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此次案例涉及杨某某诉某文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裁判要旨提到,数字藏品兼具收藏和投资的双重属性,蕴含了较高的市场风险,购买人以赚取数字藏品二级市场交易差价为目的,不应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消费者,应承担相应的市场价格波动风险。
(来源:微信公众号)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数字藏品是指使用区块链技术,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通过网络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的数字出版物。数字藏品基于其艺术特性、不可复制性、稀缺性等特点,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可以作为商品进行交换,而且中国目前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并未有法律明令禁止,依据在民商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许可的原则,对数字藏品的交易不宜认定为违法行为。故双方之间的数字藏品交易行为,系双方自愿发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应认定合法、有效。
数字藏品作为新生事物,虽具有一定的收藏和投资价值,但亦蕴含了较高的市场风险,杨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此有充分的认知,对数字藏品交易应当注重于其自身的艺术或收藏价值,而非过分关注数字藏品自身之外的所谓“赋能”“升值空间”等投资属性。从杨某某的交易记录看,其在案涉APP平台存在多笔买入卖出记录,其目的在于数字藏品的投资,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市场风险。
对案例解读时,文章指出:“近年来,随着区块链技术及元宇宙场景的应用,数字藏品站上投资的热点和风口,与数字藏品相关的交易纠纷也随之而来。数字藏品与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均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都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复制性。虚拟数字货币交易为中国法律所禁止,但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交易等尚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如何认定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及其交易是否合法等诸多问题,不仅影响个案中的公平公正,更是对行业创新、新质生产力的发展产生重要影响。”
数字藏品交易行为是否合法?
文章称,目前国内通说认为,虽然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数字货币与数字藏品均是基于区块链技术而产生,都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复制性,但两者存在根本性的区别:数字藏品为非同质化代币,虚拟货币为同质化代币。因此,虚拟货币交易为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但迄今为止,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数字藏品为非法客体,亦未禁止对数字藏品的发行与交易,从法律地位上来看,数字藏品并非法律禁止交易的客体。因此,本案依据在民商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许可的法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性的判断标准,结合数字藏品的自身特点、交易过程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认定本案数字藏品交易行为合法、有效。
数字藏品的功能属性为何?
数字藏品作为特定作品、艺术品的唯一数字凭证,通过区块链技术赋能后,属于数字出版物的一种,具有唯一性、不可篡改性、不可复制性等诸多特性,具有一定的收藏价值和欣赏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数字藏品具有消费品属性。但同时,由于数字藏品属于新生事物,其诸多特性又使得数字藏品同时具有交换价值与投资价值,数字藏品兼具消费与投资双重属性,致使其在一段时间内被大幅炒作,具有较高的市场风险,对此购买人应当有充分的认知,其出于赚取差价,“坐等升值”等目的购买数字藏品,不宜认定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市场波动风险。本案根据当事人交易数字藏品的目的,正确区分了数字藏品的消费与投资属性,引导当事人理性参与数字藏品交易,对交易参与人有正向的司法引导作用。
如何看待数字藏品的法律属性?
目前学界尚无定论,主要有物权说、债权说、著作权说、网络虚拟财产说几种观点。本案采用了网络虚拟财产说,将数字藏品定性为网络虚拟财产。从法律维度而言,数字藏品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特征。一是数字藏品具有虚拟性。在互联网中,数字藏品表现为无形数字代码,摆脱了有形实物形态约束。二是数字藏品具有财产性。基于不可篡改特性,数字藏品对应唯一编码,包含详细交易信息。这使得数字藏品稀缺性凸显,既有使用价值,又有交换价值。三是数字藏品具有可支配性。
虽然中国尚未开放二级流转市场,但是消费者可依托交易平台完成购买、收藏、转赠、销毁等操作,实现排他性占有、使用、处分权能。数字藏品除了符合网络虚拟财产的特征外,从立法解释看,能够纳入《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保护范围。该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为将来制定专门法律提供了规范指引,同时也不影响依据现有法律规定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