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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2022年第59次审议会议:奔朗新材、凯华材料顺利过会

2022-11-03 10:27:53
有连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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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2022年第59次审议会议于2022年11月2日上午召开。

(一)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二)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本次审议意见如下:

(一)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发展前景、市场容量趋势、主要客户需求变化等因素,说明并披露是否存在上市后即出现业绩大幅下滑的风险。

2.要求发行人结合报告期后业绩表现、同行业公司市盈率水平、未来市场需求等情况,说明现有发行底价是否偏高,是否具备募投项目产能消化能力,以及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3.要求发行人结合前期大额坏账核销情况,进一步说明加强应收账款信用风险管理的相关措施。

4.要求发行人说明深圳西斯特半导体科技公司一年内两次股权转让作价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并进一步完善相关信息披露。

(二)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募投项目与发行定价。

要求发行人:

(1)结合现有产能利用率、未来市场空间、新客户开发情况、在手订单情况等,进一步说明募投项目的扩产计划是否合理、发行人是否具备产能消化能力,以及募投项目实施后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2)结合报告期后业绩表现、行业分类准确性等情况,说明现有发行底价是否偏高。

(3)进一步说明环氧塑封料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审议会议提出问询的主要问题如下:

(一)广东奔朗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股权。

要求发行人:

(1)说明发行人历史上自然人股东转让股权的具体情况、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价款支付情况、受让股东资金来源等事项。

(2)说明转让双方是否存在股权争议或纠纷,是否存在委托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发行人股权是否清晰。

(3)说明发行人设立时的10名自然人股东目前在发行人处的持股情况及任职情况,其本人及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是否存在资金往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情形。

(4)结合境外子公司历次股权变动的情况,说明与少数股东合作的原因、背景及少数股东在境外子公司经营中发挥的作用,是否存在委托代持或其他利益安排;境外子公司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是否存在被所在地国家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是否存在影响境外子公司生产经营稳定性、持续性的风险。

(5)发行人设立香港子公司是否依法履行必要手续,是否存在被主管部门处罚风险。

(6)说明深圳西斯特半导体科技公司一年内两次股权转让作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合理性。

(7)说明发行人在生产经营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参股5家企业的具体原因。

2.关于应收账款。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余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68%、54.62%、41.97%、48.04%(年化),核销应收账款金额分别为1,044.82万元、3,492.44万元、1,071.30万元、0万元。

要求发行人:

(1)说明核销的应收账款对应坏账准备计提的时点、金额、依据,核销的依据是否充分、时点是否准确,是否存在调节利润的情形。

(2)针对报告期应收账款发生坏账金额较大情况,说明发行人相应修订、完善的应收账款内部控制制度及采取的具体措施。

(3)说明各报告期末信用期外应收账款的主要客户金额和坏账准备计提情况以及截至目前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是否存在应收账款难以收回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关于募投项目。

要求发行人结合目前国内房产市场滑坡、国际经济形势不稳的大环境背景,以及发行人市场地位及竞争优势、下游客户需求、行业发展趋势,以及技术储备等,详细说明:

(1)发行人未来市占率是否能够大比例提升,募投项目投产领域是否具备充足的行业增长空间,发行人是否具备募投产能消化能力,产能扩张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募投项目实施对发行人经营业绩的影响。

(2)发行人是否存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无法及时按原计划启动项目的风险;发行人除目前的主营业务外是否储备了其他新的可作为未来公司发展第二增长曲线的业务。

(二)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关于业绩下滑风险。

(1)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环境、客户需求和原材料价格等情况说明发行人期后业绩是否存在大幅下滑风险,2022年业绩是否依然能满足北交所公开发行并上市的财务条件。

(2)原材料价格的传导机制和客户的调价机制导致发行人毛利率存在持续下滑风险,发行人是否议价能力偏弱。

(3)发行人主营业务是否存在周期性特征,成长性是否落后于同业可比公司。

(4)要求发行人结合行业竞争格局、原材料价格变动等进行分析并对未来三年主营业务毛利率进行预测。

2.关于毛利率。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氧塑封料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要求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结合发行人环氧塑封料产品的定位划分,使用场景对应的低端、中端、高端不同产品的毛利率情况等进一步分析论证环氧塑封料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合理性。

3.关于募投项目。

要求发行人结合2022年业绩情况、客户需求、在手订单、产能利用率等情况:

(1)充分论述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发行人是否具备对新增产能的消化能力。

(2)说明报告期后环氧塑封料收入、毛利率、在手订单、新客户推进等情况;募投项目中新增环氧塑封料生产线与盛远达公司现有环氧塑封料产线的关系,环氧塑封料业务增长缓慢、产能利用率不高的情况下,消化募投新增产能拟采取的具体措施。

(3)说明募投项目环评批复的进展情况。

(来源:界面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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