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云南省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孙某先受贿、违法发放贷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某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5万元。
云南一退休联社主任受贿、违法放贷获刑
孙某先,1967年12月15日出生,大学本科,原云南省联社迪庆办事处党组书记、主任,现已退休。2024年3月7日,迪庆州监察委员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同年9月6日被迪庆州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香格里拉市看守所。
经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先在担任德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省联社迪庆办事处党组成员、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省联社迪庆办事处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等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安防项目及贷款申请上提供帮助,先后收受刘某培、普某南、肖某所送钱款共计170万元。同时,孙某先在担任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违规审批发放600万元贷款。
受贿名目繁多
一审判决书记录了孙某先违法发放贷款和受贿的具体细节。判决书显示,孙某先受贿名目繁多。如,多家公司负责人以“借款”形式将钱“借”给孙某先,孙某先则利用职务便利为对方提供帮助。借款均未写借条,至案发前孙某先有能力归还而未归还。
此外,判决书载明,一房地产公司负责人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方式从孙某先处“借钱”,多支付的利息作为“感谢费”,感谢孙某先在办理贷款时提供的帮助。
具体来看,2012年至2013年孙某先利用担任省联社迪庆办事处党组成员、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便利,为肖某的嗡某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在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申请的贷款提供帮助,使某某公司很快获得了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贷款,肖某向孙某先承诺,若其本人或亲戚朋友有闲钱可以借给他,他会以高于银行贷款利息的方式支付利息。2017年12月孙某先打电话给肖某表示自己有闲钱,问肖某是否需要借款,肖某答应需要借款,于是孙某先通过其侄女婿知某邓主于2018年1月4日、3月15日分两次,每次将200万元钱打到某某公司的账户上。到了2019年,孙某先向肖某提出归回借款,2019年3月26日至2020年9月18日,某某公司先后向知某邓主转账13次共计460万元,其中肖某向孙某先支付正常借款利息40万元,另外多支付的20万元利息是送给孙某先用于感谢孙某先在2012、2013年办理贷款时提供的帮助,并希望孙某先在某某公司需要贷款时能继续提供帮助。
明知征信严重不良仍发放贷款
判决书显示,孙某先在明知贷款人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提供虚假贷款资料的情况下,仍向其放贷600万元。具体来看,2012年2月至6月,孙某先为了感谢原迪庆州旅游协会购物店分会会长喻某平(服刑人员)在社会交往中提供的帮助,利用其担任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的职务便利,在明知喻某平征信存在严重不良记录及提供虚假贷款资料,不符合贷款准入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安排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尽快办理喻某平的600万元贷款申请,并由其本人审批通过贷款申请,致使香格里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违规向喻某平发放了600万元贷款。
法院认定,孙某先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构成受贿罪;利用银行工作人员职权,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不过,孙某先在被调查时主动配合并交代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退缴了全部受贿违法所得,违法发放的贷款也在案发前全部还清,未造成损失,同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此外,法院判决没收孙某先受贿赃款170万元,由中共迪庆藏族自治州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国库,并将相关视听资料光盘随案留存。若孙某先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法院或直接向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