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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能否全部追回?民法典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出台

2025-01-15 11: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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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问题,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

据统计,近三年来,全国法院每年审结的一审婚姻家庭继承纠纷案件约200万件,占全部一审民事案件的12%左右。其中,离婚纠纷案件每年约150万件,占所有家事案件的近80%。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成为焦点问题,涉案标的额增大、财产类型多样化,婚姻家庭与财产领域问题交织,疑难复杂案件增多,法律适用标准亟待统一。

为正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引导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该解释重点解决了夫妻间房产赠与、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并将于2025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婚前房产“加名”离婚时如何分割?

《解释(二)》贯彻落实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的基本原则,在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夫妻间给予房产等具体案件法律适用中,充分考虑我国历史文化传统、婚姻家庭现实状况以及相关出资和给予行为的目的性特征,不作“一刀切”规定,强调在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基础的前提下,要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最高法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将其房产转移登记至夫妻双方名下,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出资方子女所有,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情况等因素合理补偿对方,既保护父母的合理预期和财产权益,也肯定和鼓励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平衡双方利益。

违反忠实义务的赠与能否全部追回?

民法典规定,禁止重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解释(二)》从两个方面予以细化:

一是明确重婚绝对无效的立场。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基本婚姻制度,是违法犯罪行为,法律坚决予以否定和打击。为此,《解释(二)》规定,即使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的,重婚的婚姻亦不能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

二是明确以违背公序良俗为目的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共同财产权,更是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解释(二)》明确规定该类行为无效,夫妻另一方诉请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约定共同财产给子女后能否反悔撤销?

《解释(二)》规定,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对于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给予子女后一方反悔的,解释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可以请求其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此外,针对离婚协议约定不需要对方负担抚养费、又以未成年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的情况,《解释(二)》规定,离婚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如果子女确有实际需要,应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依法予以支持。

平衡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解释(二)》还强调了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及投资活动的范围越来越广,夫妻一方转让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情况时有发生。

对此,《解释(二)》规定,除非有证据证明转让人与受让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以未经其同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请求。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解释(二)》还对同居析产纠纷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认定和解除、离婚经济补偿、离婚经济帮助等规则予以细化,平衡保护各方利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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