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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全文)

2025-01-07 16: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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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7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月7日(星期二)下午3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局副局长、新闻发言人 邢慧娜:

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欢迎出席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为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相关情况,今天的吹风会我们邀请到司法部副部长胡卫列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出席今天吹风会的还有: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刘波女士,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费翔红女士。

下面,先请胡卫列先生作简要介绍。

司法部副部长 胡卫列:

女士们、先生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和我的两位同事一起出席今天的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向大家介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情况。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着力解决行政执法突出问题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总书记指出,行政执法工作面广量大,一头连着政府,一头连着群众,直接关系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对法治的信心。近年来,国务院围绕提升行政执法质效作出一系列重要部署,扎实推进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加强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有力提升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水平。但同时,执法不规范甚至不作为、乱作为的问题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时有发生。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提出一系列明确要求,作出重要部署。制定出台《意见》就是落实这些决策部署的一项具体举措,也是近期国家为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推出的一揽子增量政策中的重要措施之一。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有关要求,强调要依法行政,着力解决涉企行政检查中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意见》对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

一是更加聚焦突出问题。《意见》规定的10项措施都是直奔着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检查方面的突出问题去的。针对企业反映强烈的检查频次过高问题,《意见》要求合理确定检查方式,能通过非现场方式实施的不得入企检查,能合并的要合并,能联合的要联合,同时,还限定了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针对困扰企业的检查标准不透明、不一致问题,《意见》明确要求向社会公布检查标准,对不同部门检查标准存在冲突的,要主动进行协调,避免因标准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针对社会诟病的运动式检查问题,《意见》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提高检查的精准性,特别是检查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要求有关部门联合拟订检查计划。针对违规异地行政检查问题,强调涉企行政检查要以属地管辖为原则,要求明确相关规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建立健全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

二是更加注重全面有效。《意见》强调对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规范管理。在检查主体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哪些主体可以检查,哪些主体不能检查,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实施检查。在检查事项方面,进一步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清理,该调整的调整、该取消的取消,切实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在检查程序方面,进一步细化检查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杜绝随意检查。在检查行为方面,进一步明确提出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

三是更加注重夯实责任。《意见》着眼于推进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地见效,健全完善责任落实机制。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规定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并对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公布检查标准等规定了具体的完成时限。强化数字赋能,要求加快建成全国统一的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全面、统一、及时归集检查信息,对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进行快速预警,提高监督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强化执法监督,要求执法监督机关要通过责令改正、公开约谈、直接督办、通报曝光等方式,严肃责任追究,对违规行政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化信息公开,要求严格落实执法公示制度,必须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检查主体、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便于全社会对行政检查活动进行监督。

一分部署,九分落实。《意见》任务明确、责任明确、时限明确,下一步的关键就是抓落实、见成效,要让全社会真切感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坚决整治行政检查突出问题的决心,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效果,切实增强企业家的获得感和干事创业的信心!

我先简要向大家介绍这些,接下来欢迎大家提问。谢谢!

邢慧娜:

现在大家可以举手提问,提问前请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

总台央视新闻中心记者:

近年来,党中央明确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监管行为,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乱检查,切实减轻了企业负担。此次出台《意见》,针对当前涉企行政检查中的一些突出问题作出了全面规范,请问此次《意见》出台出于何种考量?背景和总体思路是什么?谢谢。

胡卫列:

这个问题我来回答,非常感谢记者朋友和社会各界对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高度关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涉企行政检查工作。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作出一系列决策部署。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要求“规范涉民营企业行政检查”。2024年9月26日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强调,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监管行为。国务院第五次全体会议要求,对乱检查等问题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相继作出了一系列部署,在很大程度上遏制了乱检查。但是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在涉企检查中乱作为的问题仍然不同程度存在。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根据国务院部署,司法部研究起草了《意见》,主要目的就是要通过规范涉企检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提振发展信心,让企业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为当前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战略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起草《意见》工作中,我们主要把握以下四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聚焦企业反映的检查事项多、频次高、随意性大,以及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等痛点问题,切实把这些突出问题的有效解决作为起草《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法治理念。强调依法检查,要求开展行政检查必须于法有据,确保行政检查活动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三是坚持系统观念。突出综合施策,既对行政检查全流程作出系统性、闭环性的制度安排,又注重《意见》与现有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一致,确保形成整体合力。四是坚持科学合理。从实际出发,强调该检查的必须检查到位,不该检查的坚决不查,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为企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也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公共安全提供法治保障。

我就回答这些,再次谢谢这位记者朋友。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频繁的行政检查增加企业负担,针对目前企业反映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有哪些规定?谢谢。

胡卫列:

这个问题请费翔红主任回答。

司法部新闻发言人、法治宣传中心主任 费翔红:

感谢您的提问。目前,企业反映比较多的多头检查、重复检查等问题,《意见》作了明确要求,要求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的频次,主要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是严控现场检查。要求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比如,关于企业的基本信息、有没有获得行政许可等情况,行政机关是可以通过内部信息共享等方式来获取的,就没有必要再去企业进行检查。

二是合理选择检查方式。《意见》要求,实施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不得重复检查、多头检查。现在一些地方在改进检查方式上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在总结这些好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意见》提出优化“综合查一次”等检查方式。“综合查一次”就是对涉及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执法主体的相关行政检查事项,在同一时间对同一监管对象进行联合执法检查。比如,在餐饮行业的检查中,执法部门就可以对有没有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无餐具消毒设施、环境卫生状况等这些内容一并进行检查。

三是建立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根据企业自身管理的规范程度不同,对检查频次的要求也应该有所区别,不能搞“一刀切”。比如,现在有的地方的做法就是,对于经营比较规范、信用等级高的企业就不需要频繁地进行检查,对于那些管理不规范、风险等级高的企业就要加强管理,检查频次就要高一些。《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

四是公布年度检查频次的上限。目前有些领域的主管部门对于企业的检查过于频繁,有的超过了合理的限度,导致企业疲于应对,正常的生产经营都受到了影响。针对社会反映的这种现象,《意见》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在今年6月底前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目的就是要通过这种硬性的要求,最大限度减少检查频次,切实把一些不必要的检查减下来,降低企业的负担。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经济日报记者:

《意见》在检查事项标准等方面作了具体要求,比如不得实施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今年6月底前将公布行政检查标准等,能否介绍相关情况。谢谢。

胡卫列:

这个问题请刘波局长回答。

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 刘波:

感谢您的提问,关于这个问题,《意见》主要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是要清理检查事项,从源头上遏制乱检查。按照文件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并公布在本领域内的检查事项,对这些事项要实行动态管理,凡是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法定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于那些没有实际成效的检查要坚决予以取消。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一律不得实施。

二是要明确检查标准,杜绝随意检查。关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透明的问题,《意见》要求,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2025年6月底前,梳理并公布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对于企业反映的检查标准不一致,有的甚至不同领域标准打架的问题,实践中有关主管部门从各自职责出发制定了本领域的检查标准。从行业管理角度看,这些标准具有合理性,但由于缺少统筹,有时候在具体的标准适用过程中会发生冲突,让企业产生困扰。比如有的印染企业反映,车间生产的时候如果粉尘浓度过高就有可能引发爆炸,不够安全。但是从生态环保的角度,如果这些粉尘溢出窗外又会造成环境污染,那么企业生产的时候怎么样平衡不同角度的要求?遇到这样的情况,《意见》就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是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因为标准的不协调不一致导致企业无所适从,让企业甚至去承担一些不利的后果。

三是要严格检查程序,确保检查规范有效。为了规范检查活动,《意见》从三个方面对于如何开展检查作了程序性规定,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闭环。《意见》要求执法主体在实施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且报单位的负责人批准。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检查中,首先要出具检查通知书,出示执法证件,同时检查过程中要制作笔录。执法主体在检查完成后,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告知企业。之所以做一系列程序性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检查的随意性,规范检查按程序进行。《意见》中还要求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依法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进行处理的,更多采用柔性的执法方式,可以不罚或者免罚的就不罚或免罚,着力为企业营造一个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海报新闻记者:

《意见》为企业营造了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请问对于企业的行政检查该如何做到不缺位也不越位,确保检查既不过度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也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谢谢。

胡卫列:

谢谢这位记者的提问,这个问题我来回答。行政检查作为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重要方式,对于引导、规范企业合法经营,预防纠正违法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也就是说,既要通过检查来引导企业依法经营,也要通过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但是在实践当中,确实存在着该查的没有查、不该查的又去乱查这些问题。因此,落实好《意见》各项措施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好行政检查的“度”。

此次出台的《意见》主要是为了遏制行政检查的突出问题,给企业创造宽松的发展环境。但是,对于人民群众十分关切的,与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等领域,特别是对于群众投诉举报或者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这些问题,该查的不但要查,而且要严格进行,确保检查能够务求实效、不走过场。通过有效的检查,能够让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和保障。

另外还需要强调的是,要注意避免“卸责式”检查的倾向,防止“查了就免责、不查就追责”的错误观念,行政执法主体要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要求,在开展检查时,要真正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既不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又保证必要的检查能够有效的开展。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大众新闻大众日报记者:

《意见》明确了涉企行政检查的主体资格等要求,严禁不具备法定资格的主体实施检查。请问如何加强对检查主体的资格审查和管理,防止不具备资格的主体违规开展检查?谢谢。

胡卫列:

这个问题请刘波局长回答。

刘波:

感谢您的提问。这个问题也是大家普遍关心的“谁能检查、谁不能检查”的问题。

关于“谁能检查”,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只有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这三类主体是可以实施行政检查的。除此之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实施。

《意见》对检查主体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就是行政执法机关开展行政检查必须在法定职责范围内进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检查必须在法定授权范围内进行;受委托的组织开展行政检查也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进行,都不允许超越范围。比如,目前实践中存在的一些涉及面比较广的或者专业性比较强的领域,像安全生产、交通运输、动物防疫等领域,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的方式给一些组织来实施行政检查的,但按照《意见》的要求,这些组织必须是在授权或者委托的范围内实施检查。这是关于“谁能检查”的问题。

关于“谁不能检查”,《意见》明确要求严禁四类主体和人员实施检查,四类主体分别是,一是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二是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三是外包的中介机构,四是没有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在这里还要说明的是,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他们所从事的工作是为了保证行政执法的专业性而提供的技术服务,或者是按照规定从事的行政执法的辅助性工作,它不是执法行为,这些主体或者人员也不能够独立实施检查或者作出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您的提问。

红星新闻记者:

《意见》提出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请问,怎样在严控检查数量的同时确保检查质量,让检查落到实处,同时减轻企业负担?谢谢。

费翔红:

感谢您的提问。专项检查是集中解决某一个地区、某一个领域突出问题,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必要方式和手段。实践中,由于一些专项检查缺乏计划性和必要的程序控制,也存在着“一刀切”或者“走过场”、运动式的现象。对此,《意见》专门用一个部分对严格专项检查作出了规定,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要求。

一要“作评估”。专项检查要符合监管客观需要,经过评估确有必要部署专项检查的才能部署,同时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检查的内容和时限等,提高专项检查的精准性。

二要“定计划”。专项检查必须事先拟定检查计划,涉及到两个部门以上要进行专项检查的,有关主管部门还要联合拟定检查计划,避免重复部署。

三要“经批准”。专项检查计划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要按照规定进行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潜在风险大、可能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确实需要紧急部署专项检查的,要及时修改检查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四要“控数量”。这就要求专项检查必须实行年度数量控制,防止专项检查过多过滥。

五要“求实效”。实施专项检查必须符合《意见》有关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检查行为等这些一般性的要求,坚决防止“走过场”。

当前,正值岁末年初,为了让全国人民过一个安定祥和的春节,有关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比如说安全生产、食品安全、农产品安全、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等这些方面,正在部署开展有关的专项检查,这些检查一定要落实好《意见》提出的各项要求,要扎实开展、务求实效,务必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

新黄河客户端记者:

《意见》强调数字技术赋能,请问信息系统建设以及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应用方面有哪些安排和规划,以确保执法监督的精准高效?谢谢。

胡卫列:

这个问题请刘波局长回答。

刘波:

感谢您的提问。大家都注意到了,《意见》中强调,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通过数字技术的运用来确保行政执法监督的精准高效。在信息化时代,随着技术发展,对一些传统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新挑战,很多管理中的问题也可以通过运用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来解决和实现。在执法监督方面,目前很多地方做了非常多的尝试和探索,建立了统一的执法监督平台,通过数字化的方式对行政检查进行规范,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我可以给大家简单介绍点情况。比如,浙江建立了统一的执法监督平台,平台上把全省42个执法“条线”,省市县乡4600多个执法主体,以及全省20多万执法人员全部都汇集到这个平台上管理,实现了“全覆盖”。通过这个平台强化执法监督,效果非常明显,2024年全年的检查数量比2023年降低了22%。除了浙江以外,广东、山东、重庆等一些地方也在积极推进统一的执法监督平台建设。

这次制定《意见》过程中,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和有益尝试探索的基础上,《意见》明确提出,要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明确通过信息系统实现四个方面功能。

一是在系统上实现全程监督。所有的检查业务流程全部在线流转。通过“亮码入企”,让所有检查数据实时上传到行政执法监督的信息系统中,这样企业就可以直接看到检查的主体或人员是不是有资格,以及检查标准、依据、内容,包括检查结果等。通过这样的技术手段,确保了检查的规范性,同时让整个检查全过程可追溯、可监督。

二是数字技术赋能实现执法协同。通过系统自动抓取数据来发现多头检查,比如说,对同一企业,很多不同的部门都要开展检查,那么在系统就可以发现。发现之后就可以通过系统来进行整合、匹配,这样就实现了部门执法协同的最大化。这种方式有效避免了很多部门各自为战、分散执法,大大减少了多头检查、重复检查,让企业能够专心经营。

三是要实现快速预警功能。现在一些地方的系统正在升级迭代,在进一步开发分析和预警功能,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的方式,对行政检查中可能存在的问题、隐患作出快速预警和提示,便于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迅速开展监督,尽早预防和避免违规检查行为的发生。

四是通过数字技术手段实现及时反馈和评价。被检查的企业可以通过信息系统对一些检查行为、检查效果及时进行评价,这样的做法可以让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尽快得到信息反馈,帮助发现检查中存在的问题,了解和评价检查效果。一些“走过场”的、不必要的、检查成效不明显的,就可以及时被发现。另外,对于一些违规实施的检查,企业也可以通过信息化平台及时投诉举报,实施检查的主体要及时对这些不合规的地方作出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也可以根据信息反馈和评价,对检查主体处理投诉举报到底是不是及时、人民群众是不是满意、企业是不是满意等情况,及时跟踪和重点监督。我们现在也在加快研究这方面系统建设的标准、方案,积极进行部署。

我就回答这些,谢谢您的提问。

邢慧娜:

时间关系,最后一个问题。

香港紫荆杂志记者:

此次《意见》提出了一系列制度安排和要求,基本覆盖了涉企检查所涉及的全部要素和流程。我关注的是,如何让《意见》里的措施办法真正落地见效?谢谢。

胡卫列:

非常感谢这位记者的提问,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您提了一个特别好的问题,这个问题也是在《意见》起草和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级领导和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问题。实际是两个问题:一是《意见》的这些措施能不能对遏制检查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起到有效作用;二是怎么保障这些举措真正落到实处。所以,《意见》起草过程中,自始至终把能否保障这些好措施和办法落地见效作为一个重要考虑,并作了多方面的规定。

一是压实各方责任。为了增强《意见》的可操作性,《意见》对各项工作要求,比如刚才谈到的公布检查标准、建立异地协助机制、出台分级分类检查制度等,都规定了明确的责任主体和具体的完成时限,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必须按时完成。这些要求很明确、很具体。

二是加强信息公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为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意见》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公开,要求公开检查主体的资格、检查事项、检查标准、频次上限、文书格式等,通过公开接受全社会的共同监督,促使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三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意见》要求,行政执法主体要畅通投诉举报救济渠道,方便企业反映问题,并对企业的投诉举报进行受理和处理。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统筹各种监督渠道,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四是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只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才能确保《意见》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司法部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将按照国务院部署,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组织做好《意见》的宣传培训,部署开展规范涉企检查专项行动,强化执法监督,对于违反《意见》规定实施的检查,比如,不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检查、违反规定程序的检查、超过年度频次上限的检查,或者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的乱检查等,要求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特别是企业投诉的,将进行重点监督。同时,还将通过发布典型案例、通报曝光等方式,确保《意见》各项措施执行到位。

古语有云,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意见》从总体考虑到具体内容,都充分体现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特别是突出了加大对不规范检查进行遏制、约束和纠正的导向。《意见》的实施是一项系统工程,里面规定了一系列举措,刚才刘波局长提到了,各方主体要共同参与。在压实各方责任之外,《意见》还规定要运用现代科技的手段,通过信息平台来快速发现预警风险隐患,有效整合统筹执法力量,加强执法监督。中间还特别提到,希望企业和人民群众共同关注《意见》的执行,发现问题及时投诉和举报。我们也欢迎在座的新闻媒体朋友们共同关注《意见》的贯彻实施,让《意见》真正落地见效,发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作用,为企业安心经营、放心干事创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谢谢大家。

邢慧娜:

今天的吹风会就到这里,感谢三位发布人,感谢各位媒体朋友的参与,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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