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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推荐券商承销方受贿千万,120万现金藏岳父家阁楼,锦州银行原董秘被判12年

2022-10-09 10: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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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孙晶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孙晶曾任锦州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于2022年5月被一审刑事判决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孙晶不服,提出上诉。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收好处费   孙晶出生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孙晶的二审刑事裁定书。

  根据裁定书,孙晶曾任锦州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总经理,因犯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于2022年5月被一审刑事判决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孙晶不服,提出上诉。

  不过,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协助办理股权转让收好处费

  孙晶出生于1977年7月,研究生文化。2003年4月,孙晶加入锦州银行,历任研究发展部副总经理、行长办公室副主任和行长办公室主任等职务。2016年12月,孙晶被聘任为董事会秘书。2020年1月,锦州银行发公告称,由于该行工作安排的变动,孙晶辞任联席公司秘书一职。10个月后,孙晶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经辽宁省纪委监委批准,被锦州市纪委监委采取留置措施,2021年5月20日被刑事拘留,今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刑事判决。据一审法院判定,孙晶主要涉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贪污罪三大犯罪事实。

  2016年至2018年,锦州银行为国有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孙晶在任该行总行行长办公室主任及董事会秘书期间,收受沈阳市华晨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出租公司”)、福建运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通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合计515万元人民币

  裁定书提到,2016年下半年,锦州银行股东运通公司内部发生纠纷,欲转让其持有的锦州银行股权,孙晶协助办理相关转让手续。事后,以顾问费的名义,分得50万元好处费。2017年上半年,运通公司想将剩余的锦州银行股权转让。事情促成之后,孙晶再次分得好处费100万元。

  2017年下半年,锦州银行股东沈阳大众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公司”)与沈阳华晨出租公司产生股权代持纠纷。锦州银行委派时任锦州银行董事会秘书孙晶全权处理此事,孙晶利用职务便利,最终促成华晨出租公司顺利将股权过户至其名下。为感谢孙晶,华晨出租公司经理分两次给予孙晶好处费50万元现金,孙晶将此50万元存在其嫂子常某名下。

  凭借职务便利推荐中介机构受贿千万元

  除收受锦州银行股东的贿赂之外,孙晶还为券商承销方提供便利谋取私利。

  由于2018年8月至2019年9月中旬,锦州银行无国有股份,彼时孙晶的身份为“非国家工作人员”。2018年12月,锦州银行在香港配售增发10亿股新H股。孙晶利用负责股权管理的职务便利,将Parchment(香港)投资有限公司(音译“帕加马”公司)作为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帕加马公司因此赚取锦州银行支付的承销佣金港币2700万元。

  为了躲避监管,帕加马公司负责人陆某通过零钱公司往自己名下的建设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共存入700万元,2019年5月,陆某将上述三张银行卡交给孙晶,以银行卡的方式给予孙晶好处费700万元。

  期间,陆某以银行转账方式又给孙晶港币150万元。2020年10月,因惧怕被组织调查,孙晶将该150万元港币通过银行转账退回陆某银行账户。

  对于上述三张银行卡里的钱款,孙晶从建设银行卡中取现220万元左右,用招商银行卡花销20万元,存定期20万元,光大银行卡中10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截止2021年8月3日,上述三张银行卡余额共计463.69万元已被依法冻结。

  除此之外,孙某还在锦州银行对外投资的过程中也为自己分得了一杯羹。

  2018年11月,锦州银行购买中原银行在香港发行的美金3亿元境外优先股。孙晶利用负责股权管理的职务便利,推荐帕加马公司作为中原银行优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销团队。

  2019年4月,帕加马公司赚取中原银行支付的承销佣金美金170万元。2019年下半年,陆某以现金方式送给孙晶好处费300万元。

  裁定书披露,孙晶将涉案钱款存放在岳父、岳母家阁楼120万,其岳父名下100万元,其岳母名下100万元,其岳母妹妹名下200万元,其妻子名下170万元,上述款项及孳息均已被依法扣押。

  16万元律师服务费据为已有

  2018年8月之前,锦州银行为国有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孙晶还犯有贪污罪, 2017年9月,在担任锦州银行董事会秘书期间,利用其负责锦州银行公司治理业务职务便利,以需要法律咨询和顾问服务的名义与北京隆某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以下简称“隆某沈阳分所”)签订委托公司治理合同,并约定服务费用17.5万元。

  2017年10月13日,锦州银行将该笔服务费用转至隆某沈阳分所账户,该律所出具了正式发票。后在该项业务未开展时,孙晶提出终止履行该合同,并要求隆某沈阳分所将服务费退回。隆某沈阳分所扣除相关税费1.5万元后,按照孙晶的要求,将剩余16万元以现金方式退还给孙晶,孙晶将该款项据为已有。

  一人犯数罪,原审法院判决孙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孙晶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包括,其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贪污罪、受贿罪的主体要件;其工作职责不包括股东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股东自主行为,其收取钱款不属于利用职务便利;陆某是锦州银行员工,帕加马公司也是锦州银行实际控制,陆某给其的1000万元是经锦州银行时任董事长张伟同意,帕加马公司加入承销团也是张伟决定,该笔款项应属关联交易,陆某给其的150万港币用于锦州银行人员到港费用支出,不属于受贿,等等。

  不过,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晶受贿、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贪污的事实清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值得一提的是,锦州银行的股权变动多次,孙晶在十余年的工作中,其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也在不断切换。

  锦州银行现“缩表”,上半年归母净利同比下降38%

  公开资料显示,锦州银行成立于1997年,其性质为国有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2018年8月,锦州银行国有股份全部转出,2019年9月,锦州银行再次成为国有参股的城市商业银行。自成立以来,该行国有股份未超过50%,直至2020年9月3日完成增资扩股,国有股份比例超过50%,成为国有绝对控股的城市商业银行。

  8月22日,锦州银行披露了2022年中期业绩报告。报告显示锦州银行出现“缩表”,截至6月末,该行资产总额为8265.52亿元,比上年末下降2.7%。资产质量方面,该行不良贷款率为2.87%,较上年末上升0.12个百分点。锦州银行对此解释称,受所处区域经济不确定性及疫情反复影响,部分行业和企业生产经营尚未完全恢复,还本付息能力下降,使不良贷款规模微增。

  经营业绩方面,锦州银行的表现也不容乐观,上半年,该行实现经营收入55.6亿元,同比下降10.2%;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66亿元,同比降低38%。经营收入中,锦州银行利息净收入为53.34亿元,同比减少3.47亿元,降幅6.1%。不过,该行归母净利润在经历2018年-2020年三年亏损之后,已经开始实现回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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