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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万元罚款、市场禁入!超毅网络年报连续7年虚假记载,当事人辩称:相信了审计报告才签的字

2024-10-25 15:3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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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0月23日,西藏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超毅网络因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公司及其实控人兼董事长王新华、总经理李振东、董秘兼财务总监刘名娜等6人被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超毅网络主要通过虚增应收账款、虚构或少记与客户交易

10月23日,西藏证监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超毅网络因披露的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该公司及其实控人兼董事长王新华、总经理李振东、董秘兼财务总监刘名娜等6人被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超毅网络主要通过虚增应收账款、虚构或少记与客户交易、跨期调节收入、虚增虚减主营业务成本等方式虚增虚减营业收入、虚增利润总额,导致超毅网络2015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例如,该公司在2015年虚增应收账款余额343.39万元,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25.37%;通过跨期延后确认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608.4万元、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43.39万元,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451.79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08%;虚增营业成本622.53万元;虚增利润总额829.26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20.69%。

2016年虚增应收账款余额1770.1万元,占当期披露应收账款余额的26.83%;通过跨期提前确认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721.62万元、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虚增营业收入874.12万元,共计虚增营业收入1595.7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1.49%;虚增营业成本982.6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13.12万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3.93%。

值得一提的是,当事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刘名娜提出,其与超毅网络没有劳动关系,其本人无违法意图及动机,未参与任何造假行为,认为70万元的罚款过重,且其缺乏支付罚款的能力。

马力远提出,在超毅网络工作期间虽然是董事,但仅负责产品技术,且其本人已在超毅网络离职,离职后受法律和章程规定被动作为董事签字。

李国提出,2012年至2018年间在金昊矿业的工作仅是帮忙,在超毅网络没有股份,年度董事会对企业信息披露事项时因相信了审计报告和专项报告所以才签字。目前的经济条件无法支付50万元的罚款。

李力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李力是迁西金昊兼职会计,不是超毅网络员工,不是拟受行政处罚的行政相对人,李力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主体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李力客观上没有实施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拟对李力处罚没有法律依据;李力与供应商和客商居中联络、传递票据是正常的业务行为不是违法行为;李力仅为迁西金昊的会计,既没有主观动机去造假,也没有能力和资格让超毅网络去造假,对超毅网络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告知书中的造假数字为西藏证监局单方认定,应该由第三方机构对最终的金额进行审计。

经复核,西藏证监局对刘名娜、马力远、李国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针对李力提出的其与供应商和客商居中联络、传递票据是正常的业务行为不是违法行为的申辩意见,我局予以采纳,其它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西藏证监局决定:

(一)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超毅世纪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新华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控人,处以200万元罚款;

(三)对李振东、刘名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0万元罚款;

(四)对马力远、李国、李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五)王新华作为超毅网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组织、指使涉案违法行为,在涉案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涉案时间长达7年,涉及金额大,违法情节严重。对王新华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

在禁入期间内,王新华除不得继续担任原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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