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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险母公司被证监会开”罚单“:合计受罚1475万元,两高管遭市场禁入

2024-08-27 11: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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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日,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安财险”)母公司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水股份”)因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近日,证监会内蒙古监管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天安财险”)母公司内蒙古西水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西水股份”)因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被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七位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

具体来看,西水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披露重要合同

2018年2月、3月、8月,西水股份控股子公司天安财险分别与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人寿)、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安人寿)签订4笔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金额分别为169.8亿元、57.3亿元、40亿元和59.9亿元。上述协议金额合计327亿元,占西水股份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15.26%。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就签订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相关事项未在《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

二、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一)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天安财险将前述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分别转让给华夏人寿和天安人寿,同步签订327亿元信托计划受益权回购协议。天安财险依据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合同,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资产,调减“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未对回购协议进行会计处理,少计“卖出回购金融资产”,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的相关规定,导致西水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分别少计负债341.68亿元和363.16亿元,分别占西水股份当期经审计总资产的29.73%和56.22%。

(二)2019年财务报告虚增利润

2019年,天安财险未对成都中德西拉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德阳中德阿维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两项股权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上述行为导致西水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4.59亿元,占西水股份2019年经审计利润总额的19.63%。

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事件

2020年6月8日、6月16日、6月23日、7月9日,天安财险持有的“新时代信托蓝海110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308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27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新时代信托蓝海1299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陆续到期且未按期兑付,合计金额62.1亿元,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较大影响。西水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

此外,相关人员也分别牵涉上述违法事实:

郭予丰,时任西水股份董事长、总经理,兼任天安财险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知悉、参与上述事项,参与审议并签署西水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高焕利,时任天安财险总裁,全面负责天安财险经营管理,知悉、参与上述事项,且在天安财险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上签字,其行为与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祥祯,时任天安财险财务总监、副总裁、财务部负责人,知悉、参与上述事项,组织编制天安财险财务报告,且在天安财险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上签字,其行为与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马淑伟,时任天安财险董事会秘书、副总裁,是天安财险向西水股份报告重大事件部门的负责人,知悉、参与天安财险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事项,但未向西水股份报告,其行为与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苏宏伟,时任西水股份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天安财险董事,知悉或应当知悉天安财险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事项,参与审议西水股份《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知悉4笔信托计划逾期未兑付事项,未勤勉尽责,是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田鑫,时任西水股份财务总监、兼任天安财险监事,知悉或应当知悉天安财险信托计划受益权转让及回购交易事项,参与审议天安财险2018年、2019年财务报告,签署西水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杜业勤,时任西水股份独立董事兼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参与审议西水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西水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最终,基于西水股份相关违法事实及当事人具体情况,内蒙古证监局对西水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50万元罚款;对郭予丰、高焕利、张祥祯、田鑫、杜业勤、苏宏伟和马淑伟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10万元、210万元、120万元、80万元、50万元、35万元、20万元罚款。

另外,鉴于当事人郭予丰、高焕利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相关法规,内蒙古证监局决定对郭予丰、高焕利分别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市场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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