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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顶星饰品有限公司被罚款2000元

2024-08-27 08: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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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界消息,近日,兰溪市顶星饰品有限公司因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被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2000)。据公告内容,当事人兰溪市顶星饰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梅江镇兰创吉成小微

金融界消息,近日,兰溪市顶星饰品有限公司因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被兰溪市应急管理局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2000)。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兰溪市顶星饰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梅江镇兰创吉成小微产业园1栋301实施了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兰溪市顶星饰品有限公司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构成了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违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2,000.00)。

主体名称 兰溪市顶星饰品有限公司
处罚决定书文号 兰溪应急罚决﹝2024﹞第000126-2号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4-08-24
处罚内容 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罚款金额(万元) 0.200000
没收违法所得 0.00000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违法行为类型 兰溪市顶星饰品有限公司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案
处罚依据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
违法事实 当事人兰溪市顶星饰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2日在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梅江镇兰创吉成小微产业园1栋301实施了工贸企业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机关 兰溪市应急管理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81MB1557724J
数据来源单位 兰溪市应急管理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30781MB1557724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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