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黎平县福一村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因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被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00元。
据公告内容,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开始营业,于2022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熟食区负责人以联营的方式,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以42元每斤的价格分5次采购得“五香麻辣牛肉干”共100公斤,在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以91.6元每公斤至119.6元每公斤的价格共销售79.63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1960元,牟取违法所得8832.12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证据二:2024年6月6日收到《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验报告复印件及照片2张(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4年7月8日《询问笔录》(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食品的时间和过程及原因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货卡》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的数量);
证据六:2024年6月1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违法食品品种及数量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6月25日调取的商品档案维护数据及系统销售数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及销售情况);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信息及代理的权限);
证据九:联营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食品是以联营的方式经营)。
以上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黎平县福一村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了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违规行为。罚款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8832.12元,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黎平县福一村生鲜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22631MAAJU2XL3K |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 黎平市监处罚〔2024〕1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开始营业,于2022年3月12日至2024年3月20日期间,熟食区负责人以联营的方式,通过微信联系供货商(供货商微信号:aPM3318,昵称:AA海霸王-源食冻品)”以42元每斤的价格分5次采购得“五香麻辣牛肉干”共100公斤,在2022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19日期间以91.6元每公斤至119.6元每公斤的价格共销售79.63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1960元,牟取违法所得8832.12 元。 本案对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4年7月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情况及我局有管辖权); 证据二:2024年6月6日收到《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检验报告复印件及照片2张(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三:2024年6月11日《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4年7月8日《询问笔录》(证明证明当事人经营上述批次食品的时间和过程及原因的事实);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商品销货卡》复印件5份(证明当事人采购上述食品的数量); 证据六:2024年6月11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证明当事人经营违法食品品种及数量的事实); 证据七:2024年6月25日调取的商品档案维护数据及系统销售数据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及销售情况); 证据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工作证明各1份(证明代理人身份信息及代理的权限); 证据九:联营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上述食品是以联营的方式经营); 以上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未提出异议,本局予以采用。 |
处罚依据: |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处罚类别: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
处罚内容: |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
处罚金额(元): | 10000.00000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金额(元): | 8832.12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13 |
处罚有效期: | 2099-12-31 |
公示截止日期: | 2027-08-13 |
处罚机关: | 黔东南州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2631337277953D |
数据来源单位: | 贵州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数据来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520000MB159869XJ |
备注: | |
入库日期: | 2024-08-25 06:31:18 |
最后一次更新日期: | 2024-08-26 03:51:42 |
公示日期: | 2024-08-25 06:31:15 |
报送部门: | 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