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上海嘉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因违法超限运输,被平湖市交通运输局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195元整的行政处罚。
据公告内容,2024 年 06 月 15 日 14 时 00 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 X202(乍王线)平湖方向 K7+000M 检查时发现上海嘉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嘉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
上海嘉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构成了违法超限运输违规行为。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195元整的行政处罚。
主体名称 | 上海嘉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嘉路政罚﹝2024﹞26799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8-17 |
处罚内容 |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
罚款金额(万元) | 0.0195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上海嘉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
处罚依据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5日14时00分,平湖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X202(乍王线)平湖方向K7+000M检查时发现上海嘉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上海嘉蔚大件运输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佰玖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嘉兴银行平湖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机关 | 平湖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30482MB1D56454X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交通运输厅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002482277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