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市石排平哥百货店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被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罚款。
根据公告内容,2024 年 4 月 26 日,专卖执法人员李耀深(19110052094)、李应登(19110052172)向当事人黄建平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检查其经营场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中华(硬)、芙蓉王(硬)共 2 个品种 3 条卷烟,当事人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
东莞市石排平哥百货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构成了违规行为。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非法生产的卷烟总价值 950 元 25%的罚款 237.5 元,并将非法生产的 3 条卷烟公开销毁。
行政相对人名称 | 东莞市石排平哥百货店 |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个体工商户 | ||||
行政相对人代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2441900MA52CBH28M | |||
组织机构代码 | 工商登记码 | 税务登记号 | 事业单位证书号 |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 |
法定代表人 | 黄建平 |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东烟处〔2024〕第3-014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 ||||
违法事实 | 2024年4月26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李耀深(19110052094),李应登(19110052172)向当事人黄建平出示证件,表明身份,依法检查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埔心村上汴大道29、31号商铺东莞市石排平哥百货店经营场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中华(硬)、芙蓉王(硬)共2个品种3条卷烟,当事人持有我局核发的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许可证号为:4419001107625),但现场无法提供该批卷烟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有效证明。 | ||||
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 | ||||
处罚类别 | 罚款 | ||||
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违法行为,处以非法生产的卷烟总价值950元25%的罚款237.5元,并将非法生产的3条卷烟公开销毁。 | ||||
罚款金额(万元) | 0.024000 |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0.000000 |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08-02 | ||||
处罚机关 | 广东省东莞市烟草专卖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