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消息,近日,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因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案,被东阳市交通运输局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据公告内容,2024年06月12日10时12分,东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5省道K171+400右侧检查时发现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构成了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违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主体名称 | 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金运政罚﹝2024﹞42359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4-06-14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 |
罚款金额(万元) | 0.050000 |
没收违法所得 | 0.000000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违法行为类型 | 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案 |
处罚依据 | 《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 |
违法事实 | 主要违法事实:2024年06月12日10时12分,东阳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S315省道K171+400右侧检查时发现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金华市昊升物流有限公司未保持设备装置正常使用状态。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东阳市支行(东阳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备注:东阳市交通运输局、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
处罚机关 | 东阳市交通运输局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2330783471801170F |
数据来源单位 | 省交通运输厅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330000002482277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