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退市中天公开信息显示,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副总经理张阳、非独立董事雷鹏国、黄杰、沈宇健因未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件,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
详细违规行为如下:
经查明,中兴天恒能源科技(北京)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未及时披露子公司被申请重整事项2022年2月26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2年2月25日,公司全资子公司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收到法院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北京冬冬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冬冬)对青岛中天的重整申请。青岛中天是公司的核心子公司,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100%,对公司经营情况具有重大影响。根据公司备案提交的民事裁定书及补充材料,法院已于2022年2月8日就破产申请相关事项通知青岛中天并于2月10日召开听证会,青岛中天负责人出席会议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材料。公司未就青岛中天被债权人申请重整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二)时任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未依规履职2022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称,由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阳目前处于失联状态,公司无法与其进行沟通,无法取得相关异议理由,因此张阳无法保证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时任职工监事沈宇健因非财务及相关专业背景,特别考量了中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后,经综合情况考量,对相关议案投票弃权,但未按相关规定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对证券价格及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履行其法定职责,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持续关注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做好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并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司披露定期报告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其有异议的事项发表明确、充分、具体的意见,不能以不参与审议、弃权表决定期报告相关议案为由逃避其在编制、审议定期报告方面所应尽的法定义务与职责。但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勤勉尽责,未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也未依规履行定期报告审议及确保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发表意见及陈述理由的法定义务。
处罚决定如下:
予以通报批评
予以公开谴责
退市中天财务数据及主营业务:
退市中天(--)主营业务:天然气(包括CNG和LNG)的生产和销售,海外油气资产的并购、投资及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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