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界5月15日消息 曾在A股引发轩然大波的程序化交易正式迎来规范。
15日盘后,《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正式发布,新规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给目前A股的程序化交易留出了四个多月过渡期。管理规定对程序化交易做出了明确定义,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
程序化交易参与者界定
程序化交易投资包括四类分别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证券公司的客户;从事自营、做市交易或者资产管理等业务的证券公司;使用证券交易所交易单元进行交易的公募基金管理人、保险机构等其他机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者。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告以下信息:
(一)账户基本信息,包括投资者名称、证券账户代码、指定交易或托管的证券公司、产品管理人等;3(二)账户资金信息,包括账户的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资金规模及来源、杠杆率等;(三)交易信息,包括交易策略类型及主要内容、交易指令执行方式、最高申报速率、单日最高申报笔数等;(四)交易软件信息,包括软件名称及版本号、开发主体等;(五)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包括证券公司、投资者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报告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进行变更报告。
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
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二)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三)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证券市场整体运行出现明显异常;(四)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程序化交易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证券公司接受客户程序化交易委托的,应当与客户签订委托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等事项,明确证券公司对客户的管理责任和风险控制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并及时更新委托协议范本,供证券公司参照使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客户程序化交易行为的监控,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进行程序化交易委托指令审核,及时识别、管理和报告客户涉嫌异常交易的行为,并配合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措施。
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机构应当就程序化交易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和合规风控制度,完善程序化交易指令审核和监控系统,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管理人、合格境外投资者等机构负责合规风控的有关责任人员,应当对本机构和客户程序化交易的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和检查,并负责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投资者进行程序化交易,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术故障、重大人为差错等突发性事件,可能引发重大异常波动或影响证券交易正常进行的,应当立即采取暂停交易、撤销委托等处置措施。证券公司的客户应当及时向其委托的证券公司报告,其他程序化交易投资者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公司发现客户出现前款情形的,应当立即按照委托协议的约定,采取暂停接受其委托、撤销相关申报等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明确针对前款情形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取消交易、通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暂缓交收等措施的具体程序和要求。
信息系统管理
用于程序化交易的技术系统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具备有效的验资验券、权限控制、阈值管理、异常监测、错误处理、应急处置等功能,保障安全持续稳定运行。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相关技术系统,应当按照前款要求进行充分测试,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报告测试记录。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交易单元进行统一管理,按照公平、合理原则为各类投资者提供相关服务,不得为程序化交易投资者提供特殊便利。
证券交易所提供主机交易托管服务的,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平分配资源,并对使用主机托管服务的主体加强管理。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合理使用主机交易托管资源,保障不同客户之间的交易公平性。对频繁发生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系统发生重大技术故障或者违反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客户,证券公司不得向其提供主机托管服务。
证券公司通过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等技术手段为客户程序化交易提供服务的,应当纳入合规风控体系,建立健全尽职调查、验证测试、事前审查、交易监测、异常处理、应急处置、退出安排等全流程管理机制。与证券公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不得利用系统对接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不得违规招揽投资者或者处理第三方交易指令,不得违规转让、出借自身投资交易系统或者为第三方提供系统接入。实施交易信息系统接入的证券公司、与证券公司系统对接的程序化交易客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程序化交易投资者使用证券交易所增值行情信息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对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的程序化交易,证券交易所可提高收费标准,具体标准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根据自律管理需要,可以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开展约谈提醒或现场检查。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要求的,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管理措施。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对程序化交易相关机构和个人进行检查或调查,并可委托有关机构协助开展评估、监测等工作,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