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就《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一是明确程序化交易的定义和总体要求。二是明确报告要求。三是明确交易监测和风险防控要求。四是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五是加强高频交易监管。六是明确监督管理安排。七是明确北向程序化交易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纳入报告管理,执行交易监控标准,其他管理事项参照适用本规定。证券交易所对程序化交易实行实时监测监控,对下列可能影响证券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一)短时间内申报、撤单的笔数、频率达到一定标准,或者日内申报、撤单的笔数达到一定标准;(二)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多只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出现明显异常;(三)短时间内大笔、连续或密集申报并成交,导致证券市场整体运行出现明显异常;(四)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程序化交易异常交易监控标准由证券交易所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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