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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商家收款使用USDT虚拟货币 潜在的风险有哪些?

2024-04-02 14: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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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外贸圈的朋友应该都听说过21年义乌外贸经营户的“冻卡潮”20年底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一结合,当年导致了几十万义乌商家的银行卡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冻结。

引言:

外贸圈的朋友应该都听说过21年左右的义乌外贸经营户的“冻卡潮”——由于义乌商家的国外合作商经常使用地下钱庄结算货款的交易习惯,与2020年底公安机关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一结合,当年导致了几十万义乌商家的银行卡被全国各地公安机关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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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相关媒体报道1,出现了有的商家“涉案”金额仅2000块、但卡中余额40万全部冻结;一商家多卡被多地公安冻结,卡中余额被强制卡扣;一卡被41个公安同时冻结2等等情况。由此也引发了一系列的连锁反应:由于银行卡长期被有关部门冻结,导致商家资金链断裂,发不出工资,甚至破产倒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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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被冻卡冻怕了?也可能是国内对虚拟货币的认知和接受程度在不断地提升?所以现在不少商家在对外交易时,是使用虚拟货币进行收取货款的

那么这种交易方式,会引发什么样的法律风险呢?可罗列为两大类。

一类的明摆着的:交易收U,违反了我国外汇相关法律规定,轻则行政处罚,重则被定非法经营罪;一类是隐患风险:也就是U换法币过程中,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例如,被冻结银行卡、或涉嫌洗钱类犯罪。(相关文章邵律师已写过多篇,可点击查阅本文底部链接。)

本文重点讲解冻卡相关的问题。

01

交易收U,能否从根本上规避冻卡风险?

外贸商家做着正常的外贸生意,为什么会被冻卡?是因为收到的国外买家打来的货款存在问题。

一般情况下,出口货物,国外买家需要向国内商家支付美元、欧元等外汇,并通过银行等合规的渠道进行结汇,但从现实情况出发,并不是所有的国外买家(例如被美国制裁的国家、外汇储备短缺的国家)都能进行美元结算。如果外贸商家必须要求买家支付美元等,那等于断自己后路,毕竟一单生意,你不做,有的是人做。

所以,通常的做法是,国外买家将自己国家的货币通过换汇中介、地下钱庄等换成人民币,汇款至国内商家。换汇得来的人民币可能是涉赌涉诈类资金,国内商家收款后,就被公安机关冻结。

那么用USDT泰达币结算,因为收到的是U,确实可以在上述交易过程中规避了收款时的冻卡风险。但是,你的U总归是要变现的,毕竟在我国,U作为一种虚拟商品,无法像法币一样在国内自由流通。只收U,不变现,怎么购买原材料,怎么扩大再生产,怎么给员工发工资?U虽好,但不能当饭吃

所以,为什么交易收U仍然免不了被冻卡的问题?和很多U商朋友们一样,在交易时,冰山之上,你只能看到U出去,钱进来;冰山之下,鬼知道对方的钱是哪来的?说不定对方自己都不知道

02

银行卡被冻结了,可以找公安机关解冻吗?

站在外贸商家的角度,我能提供和国外买家交易的合同,邮件,出货单、快递单、装箱单、提单、订单等足以证明我收的U是货款,是干净的U!另外,我还能提供我在交易所买卖U的订单和交易记录,证明我买卖U的整个交易过程!证据链已十分完整,这还不给我解冻银行卡?

如果这个问题的交易方式,改成了:

国内商家之间的交易使用虚拟货币,后商家卖U变现被冻卡;或者是国外买方直接打款人民币,致国内商家被冻卡,那么解冻的难度虽然也不低,但起码比本文讨论的情况轻一些。

为什么这些说呢?如果是国内商家之间的这种交易方式,未违反我国外汇相关的管理规定;如果是外国买方直接给国内商家打款人民币,比如在“1039市场采购贸易”(海关监管代码1039)模式下,是允许外商以人民币结算的。

但本文的情形是:外贸商家与国外买方交易,用U结算。这是既违反了外汇规定,又违反了我国虚拟货币相关政策(把U当做法币使用),这是Double kill啊。

因此,如果外贸商家在交易虚拟货币的过程中被冻卡,联系公安寻求解冻时,若公安机关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外汇管理规定的,商家存在款项被没收、行政罚款、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外汇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私自买卖外汇、变相买卖外汇、倒买倒卖外汇或者非法介绍买卖外汇数额较大的,由外汇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邵律师提示:

虽说外贸交易收U,在后续变现时会存在相关法律风险,但“躺平”肯定不是最佳解决方案。一味地逃避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并且,一旦上了“两卡名单”,卡主的其他银行账户可会陆续被冻结,另外,与卡主交易过的家人账户、合作商账户也可能因被牵连而冻结。

另外,虽说交易收U再变现违反了外汇相关规定,但是否必然受行政处罚、甚至刑事犯罪,也要结合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https://www.eeo.com.cn/2021/0416/485124.shtml

[2]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gncj/2021-04-21/doc-ikmyaawc0872540.shtml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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