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证监会官网披露2024年第“11号”处罚,对熊某文内幕交易云内动力股票的行为,合计罚没146万元。
内幕消息形成
经查明,2019年12月5日晚间,云内动力公告云内集团混改方案将于2019年12月6日在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
2020年2月,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威集团)对参与云内集团混改产生兴趣,开始筹划作为民营投资方A参与云内集团混改项目,正威集团金融委员会副主席、主席办公室金融总裁张某参与办理该项目。
后经系列磋商,正威集团子公司全威(铜陵)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威铜业)报名摘牌。
2020年4月1日,正威集团内部保证金缴纳审批流程完成。上午十点多,正威集团缴纳保证金3.48亿元,完成摘牌程序。当天收盘后,云内动力公告征集到一家意向投资方A,为全威铜业。此后公司股票连续五个交易日涨停。
中国证监会指出,云内动力2020年4月1日晚间公告的云内集团征集到的一家意向投资方A为全威铜业的信息,在公开前属于《证券法》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不晚于2020年2月29日形成,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包括张某等人。
实施内幕交易
2020年3月8日,熊某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在深圳市华夏典藏文化投资公司见面,期间熊某文听到张某接打电话时提到“去云南开会”“上市公司”“国资委”“去证监会交资料”等情况。
2020年3月29日,熊某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在深圳市华夏典藏文化投资公司见面。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某文”证券账户累计买入“云内动力”2147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795004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累计卖出金额1259949元,获利462657.57元。
证监会认为,熊某文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申辩“无意间获取”被驳回
当事人熊某文提出申辩意见称,内幕信息是在熊某文茶室好友相聚闲聊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主动泄露,熊某文无意间获取,属于被动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属于初次违法,此次是抱着试一试心态,多次小额购买了“云内动力”,虽然购买金额为79.5万元,但上述投资额只是其个人资产很小的一部分。
此外,2022年12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认为熊某文内幕交易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已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可见其行为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
经复核,证监会对申辩人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认为,申辩人提出的初次违法、交易金额以及其在刑事程序中的表现等情况,证监会在事先告知时已充分考虑,并根据申辩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予以量罚。其次,关于申辩人听证阶段提交的司法机关认定熊某文具有自首情节的证据。
证监会认为,在熊某文向公安机关自首前,证监会已掌握其违法行为,所以其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自首情节,不属于在行政调查程序中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故不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熊某文违法所得462657.57元,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