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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的原创文章,仅代表本文作者个人观点,不构成对特定事项的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文章如需转载,请联系曼昆律师工作人员:MankunLawFirm
新年伊始,小A忧心忡忡地找到曼昆律师,询问如下事宜:过年回家后,小A兴冲冲地与高中同学BCDEF等例行聚会,吃吃喝喝和唱歌。酒足饭饱之余,一圈人开始打牌。为了增加趣味性,大家就顺带打个十块八块的,小赌怡情,并约定谁输谁下。但是,随着战况升级,众人纷纷加注。小A酒精上头,但依然智商在线,当时就提醒道:赌钱违法!玩玩就得了,小心把私房钱连人都搭进去。于是就有大聪明提议:何不改用虚拟币做筹码——既然虚拟币不是法币,那就不是赌钱了,对不对?大家恍然大悟,纷纷用虚拟币做筹码继续开干。小A隐隐觉得不妥,但又说不出哪里不对,于是就以喝高为由,尿遁退场了。
不一会儿,有同学小B打来电话说借虚拟币用用,江湖救急。小A猜到他们还在打牌,但摸不开面子就借给了对方,不一会儿,小C与小D也来请求江湖救济,小A不能厚此薄彼就也借了虚拟币。另一边的牌场上,小E牌运颇佳,B、C、D输得有点惨。B、C、D不服,调监控回看后怀疑小E作弊,小E当然矢口否认。最终几人交流得很不愉快,从喜洋洋闹成沸沸扬扬。于是乎,当小A要求B、C、D返还虚拟币时,B、C、D则让小A帮忙一起去谴责小E。然而,小A不置可否的态度惹恼了B、C、D,于是两人一怒之下拒绝还币,并让小A去找E要,小E则表示从没向小A借过虚拟币,为什么要还?!于是,小A无奈加无语之下,来询问律师如何把虚拟币要回来。
鉴于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是一种特殊的财物,故本文拟先讨论下一般情形下,借出的钱款或者财物被用于赌博,如何要回。然后再讨论虚拟货币作为出借物时,能否要回的问题。
理论上,此时就出借人能否向借款人请求返还案涉钱款,主要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观点。
持肯定与否定观点的人都认为,当出借人明知或者应知借款会被用于赌博时,无论借款发生在赌博现场,还是像前文中小A那样能够猜测到借款会被用于赌博,由于借钱给他人赌博,属于《民法典》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故借款行为无效。法律行为无效,并不代表没有法律后果。
但是,就案涉钱款,出借人是否有权要回,持肯定与否定观点的人就各执一端、莫衷一是——
持肯定观点的认为,借款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的规定,借款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否则,借款人无合理理由继续占有钱款,就是不当得利,对出借人是不公正的。
持否定观点的则认为,《民法典》虽然规定了无效合同相关财产应该物归原主,但是在第157条末尾还特别规定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明文规定,赌资应该被收缴,并退还给被侵害人,没有被侵害人时应上缴国库。
实践中,否定观点更有力。法院经常以赌资相关的借款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同时将违法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具体而言,出借人明知或者应知借出的钱款被用于赌博,依然提供赌资,明知故犯,不属于“被侵害人”。因此,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另有规定”条款,相应的赌资应该上交国库。否则,如果此时还把钱款退还给借款人,岂不是在变相为提供赌资的出借人提供保护么?并且,由于赌博相关行为涉嫌违法犯罪,为赌博提供赌资的出借人,作为共同参与人或者帮助者,也可能根据情节轻重、数额大小,而受到行政处罚,甚至面临刑事风险。
如果出借人在出款时,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借款被用于赌博,如借款人一开始就欺骗出借人,或者借款人起初确实打算将借款用于正途、只是事后挪用为赌资,那么即使借款人在事后知道被骗了或者变卦了,此时借款人依然可以通过民事起诉的方式主张返还借款。
需要注意的是,诉讼中以事实为依据,事实要靠证据证明。如果关键事实没有证据证明,就等于白说、不足采信。在借贷相关的请求与抗辩中,出借人可以拿出合法有效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要求借款人还钱,借款人也可以以借款人出借赌资、因而不受法律保护为由,拒绝还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如果借款方无法拿出实在证据证明出借人知晓钱款被用于赌博,则就只能低头还钱。因此,即使现实中出借人经借款人口头告知过,因而知晓钱款被用于非法目的的,事后出借人却以存在合法民间借贷为由要求返还欠款。如果借款人不能拿出有力证据举证反驳,那就要吃个哑巴亏,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即抗辩无效,依然要还款。
除了民事诉讼途径外,如果赌博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赌资被办案机关收缴。此时出借人要想拿回借款,就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主动举证证明自己是“被侵害人”或者“被害人”,从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刑法》的规定,就被侵害人或者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获得返还或者退赔。
如果借贷双方并未涉及违法犯罪,只是出借的标的为虚拟货币,那么,无论虚拟货币借贷合同是否被认定为有效,出借人均可要求返还虚拟币。
目前,中国人民银行等部委发布的文件明确定性,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虚拟货币相关的业务活动,包括虚拟货币之间、虚拟货币与法定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被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同时,虚拟货币作为虚拟商品的财产属性获得认可。
因此,就虚拟货币的借贷合同而言,如果法院基于虚拟货币的财产属性,认定出借行为有效,则出借人可以根据事先约定,请求返还虚拟币;如果法院认为虚拟货币借贷涉嫌兑换业务因而无效,则出借人可以根据法定的行为无效条款,请求返还虚拟币。
如上所述,虚拟币出借与一般钱款借贷的保护规则一样,应该有借有还。在出借的虚拟货币被用于赌博时,出借人能否要回的关键,就在于在出借时主观上是否明知或者应知钱款去向。根据不同的维权方式,其中的举证责任也有所差别。具体言之:
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请求返还出借的虚拟币。事实上不知情且在情理上也不应该知情的出借人,只需要证明合法拥有虚拟币并将虚拟币出借给他人,即完成举证责任。出借时由于受到借方欺骗或者出借后借方变卦,导致出借虚拟币被用于赌博,出借人并不存在过错,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借方无法举证证明出借人出币时知晓虚拟币被用于赌博,则出借人的诉请依然应该得到法院支持。如果借方成功举证证明出借人是知晓的,则诉讼有可能被法院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办理。
通过行政、刑事财产返还程序,向办案机关申请返还被扣押的虚拟货币。虚拟货币因被用于赌博而被办案机关扣押,此时出借人如希望尽快追回虚拟币,需要积极联系办案机关,主动提供证据证明在出借虚拟币时不知且不应知会被用作赌资,即举证证明自己是不知情的,借出的虚拟币被用作违法犯罪用途是意料之外的,自己也是“被侵害人”或者“被害人”之列,从而力争尽早取回虚拟币。
本文探讨的是,在出借的虚拟币被用于违法犯罪时,出借人能否要回以及如何要回。脑筋活泛的读者们,可能还记得本文的副标题是:借虚拟货币赌博,需要返还么?两者是一体两面、相互关联的话题,故最后点一下。
赌桌上的钱到底是谁的呢?赢家的,输家的,还是场外放款的呢?答案为都不是,赌资应该被罚没并上缴国库。只有在场外借钱的出借人,不知晓借出的钱款被用于赌博时,才有权拿回属于自己的钱财。出借人作为尽到义务的债权人,不应该受到牵连而遭受财产损失,就像”法不应该向不法让步一样“,“守法者不应该为违法者背锅”。
1.远离赌博,珍爱生命。借钱给别人赌也不行!就开赌场的而言,不怕你赌赢了,就怕你不赌。根据博弈中的概率,哪有能一直赢的,经常是赢得越多赌的越大,最后一把把前面赢的全都输回去,所谓久赌必输;牌桌赌场上的庄家散客为了赢,各种作弊出千层出不穷,科技与狠活也与时俱进、粉墨登场,所谓十赌九骗。
2.虚拟货币的出借需谨慎。不作好背调的准备就要准备背锅!虚拟货币的借出与返还,在实践中本就不易维权。如果在出借中不慎介入违法犯罪,虚拟货币有可能不知所踪或者被罚没。此时如果再想要回来,就需要主动联系办案机关,提供借出当时已经做好背调的证据,即出借人出借时已经尽到一名合格的债权人的注意审查义务,不知道且不应该知道借出的虚拟币会被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等。总之,借出的虚拟币被用于不法途径,即使能拿回来也是费时、费力、费钱、费人。
马德林律师
上海曼昆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
马德林律师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法学院,拥有工科与法律复合专业背景,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与民刑交叉类疑难诉讼案件。善于从证据可采性、实体法论证角度解决问题,致力于为当事人谋求权益最大化。
业务领域:
刑事辩护、Web3.0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新经济企业刑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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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律师成功办理过多起合同纠纷等民事案件,为客户挽回了巨额的经济损失。凭借其扎实的法学背景和丰富的实务经验,为不同复杂性的案件提供高效、专业的法律咨询服务。为多个政府部门、新经济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涉及合同审查、合规风控等
马德林律师致力于Web3.0法律领域研究,以确保在这一新兴领域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他的专业背景和对新技术的深刻理解使他能够为客户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帮助客户预防和解决潜在的法律纠纷。
来源:金色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