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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收监管警示,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2024-02-08 17:3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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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4年2月8日,上交所发布公告,天津中维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天津中维)被予以监管警示。天津中维是中房置业(以下简称退市中房)的股东,持有退市中房6.11%的股份。据查明,2022年4月20日至4月22日,天津中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退市中房股份579万股,减持总金额658.08万元。然而,天津中维在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并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天津中维予以监管警示。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认真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2024年2月8日,上交所发布公告,天津中维商贸集团(以下简称天津中维)被予以监管警示。

天津中维是中房置业(以下简称退市中房)的股东,持有退市中房6.11%的股份。据查明,2022年4月20日至4月22日,天津中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退市中房股份579万股,减持总金额658.08万元。然而,天津中维在前述减持行为发生前,并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八条,《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2.1.3条,《上交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等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2条和《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决定对天津中维予以监管警示。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认真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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