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7日,广西证监局公布2024年“1号”行政处罚,对国泰君安证券原营业部总经理罚款53万元。
经查明,周某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某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证券交易
2016年12月27日至2023年3月31日,周某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永州梅湾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总经理。任职期间,周某杰拥有权限查看开立在该营业部的“聚鸣高山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17个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交易、持仓等未公开信息。2019年12月起,周某杰应高某要求,违反从业规定,多次将上述私募基金产品证券账户成交信息不定期提供给高某。
周某杰不晚于2021年11月12日知悉高某有使用其提供的未公开信息跟随上述私募产品交易的想法,其后仍继续将上述未公开信息提供给高某,暗示高某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直至其从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离任。高某使用周某杰提供的未公开信息操作“欧阳某正”证券账户、决策“漠沙精选9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进行证券交易。
二、周某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李某影是周某杰的妻子。“李某影”证券账户2018年4月9日开立于周某杰担任总经理的国泰君安证券梅湾路营业部。该证券账户资金来源为周某杰、李某影夫妻共同财产。周某杰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多次使用“李某影”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交易金额不少于312万元。
广西证监局认为,周某杰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周某杰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广西证监局决定:
一、对周某杰利用未公开信息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行为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周某杰违法买卖股票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以上合计对周某杰处以53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