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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寰业保险代理员工于海达被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

2024-01-31 18: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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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4年1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4〕2号),于海达(简称:大连寰业保险代理员工),其对大连寰业保险代理未制作及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对于海达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024年1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4〕2号),于海达(简称:大连寰业保险代理员工),其对大连寰业保险代理未制作及向客户出示客户告知书、未开立独立的佣金收取账户、业务档案管理不规范不完整的违规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对于海达做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合计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1月23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四条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的;(二)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的;(三)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的;(四)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的;(六)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八)违反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九)从代收保险费中直接扣除保险佣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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