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因““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被罚70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17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
行政处罚决定 |
罚款70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4日 |
数量来源: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任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沙吉达·司马义,对交通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事项承担责任,被警告并罚款7万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新金监罚决字〔2024〕19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沙吉达·司马义〔时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消费者权益保护部)副总经理〕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双录”要求执行不力;违规自制代销产品资料并含误导性陈述事项承担责任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警告,罚款7万元 |
作出处罚决定的 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疆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4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