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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迪庆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2024-01-07 20: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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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4年1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迪金罚决字〔2023〕4号,张姗(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迪庆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其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迪庆州分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事项负有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对张姗(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迪庆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2024年1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迪金罚决字〔2023〕4号,张姗(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迪庆州分公司副总经理)(简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其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迪庆州分公司“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事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迪庆监管分局对张姗(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迪庆州分公司副总经理)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有关信息、资料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备案的;(三)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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