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央行江苏省分行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下称“徽商银行南京分行”)因7项违法违规行为被罚款350.1万元。
具体来看,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涉及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账户管理规定;违反商户管理规定;违反人民币反假规定;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
此外,罚单信息还显示,5名时任相关责任人被罚17.9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南京分行零售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戴某,对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央行江苏省分行对其罚款4.1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南京分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黄某,对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违反商户管理规定和与身份不明客户进行交易负有责任,央行江苏省分行对其罚款6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江宁支行副行长刘某,对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央行江苏省分行对其罚款1.1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南京分行珠江路支行副行长于某翔,对徽商银行南京分行违反信用信息采集、提供、查询及相关管理规定负有责任,央行江苏省分行对其罚款2.2万元。
时任徽商银行南京分行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张某祥,对徽商银行南京分行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和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负有责任,央行江苏省分行对其罚款4.5万元。
事实上,2023年6月徽商银行就曾因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等违法行为被罚款431.33万元。
彼时,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显示,徽商银行存在六项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开展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开展重新的客户身份识别;未按规定开展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工作;未按规定对高风险客户采取强化尽职调查;未按规定对异常交易进行人工分析、识别,排除理由不合理,或可疑交易报告理由不完整;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徽商银行是由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联合重组成立的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总部设在安徽省合肥市。1997年4月4日注册成立。2005年11月30日更名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2月28日正式合并安徽省内芜湖、马鞍山、安庆、淮北、蚌埠5家城市商业银行,及六安、淮南、铜陵、阜阳科技、阜阳鑫鹰、阜阳银河、阜阳金达等7家城市信用社。2006年1月1日正式对外营业。2013年11月12日,徽商银行H股在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上市。
根据该行披露的半年报数据,截至2023年6月末,该行资产总额为1.73万亿元,比上年末增加1526.58亿元,增幅9.66%。2023年上半年徽商银行实现营业收入197.8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6.73亿元,增幅3.52%;净利润为84.8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1.51亿元,增幅15.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