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数字财富领导者

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力发展部经理被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2024-01-03 21:12:26
金融界
金融界
关注
0
0
获赞
粉丝
喜欢 0 0收藏举报
— 分享 —
摘要:2024年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金罚决字〔2023〕18号,李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力发展部经理)(简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其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负有责任。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对李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力发展部经理)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

2024年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金罚决字〔2023〕18号,李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力发展部经理)(简称:中国人民人寿保险),其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负有责任。

依据《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九十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对李瑶(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人力发展部经理)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三十八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其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第九十四条: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委托或者聘任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敬告读者:本文为转载发布,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FX168财经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文章或有细微删改。
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