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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因不实报销材料及财务管理不当被警告并罚款

2024-01-03 21:12:05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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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4年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金罚决字〔2023〕19号,中韩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简称:中韩人寿保险),其报销材料信息不真实,财务内控管理不到位。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对中韩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4年1月3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金罚决字〔2023〕19号,中韩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简称:中韩人寿保险),其报销材料信息不真实,财务内控管理不到位。

依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九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对中韩人寿保险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内部管理,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保险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进行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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