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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海南支行客户经理赵康文被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

2023-12-29 20:25:31
金融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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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首段内容如下: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金罚决字〔2023〕10号),被处罚当事人赵康文(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海南支行客户经理)(简称:建设银行),其对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受托支付审核严重不尽职负有责任。二段内容如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对赵康文(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海南支行客户经理)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

首段内容如下:

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连金罚决字〔2023〕10号),被处罚当事人赵康文(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海南支行客户经理)(简称:建设银行),其对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受托支付审核严重不尽职负有责任。

二段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连云港监管分局对赵康文(时任中国建设银行连云港分行海南支行客户经理)警告并处罚款五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1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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