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消息,近日因“从业期间违规在外经商办企业”这一违法违规事实,时任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的赵鹏负有直接责任,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大金罚决字〔2023〕33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大金罚决字〔2023〕33号 |
被处罚当事人 |
赵鹏(时任大连保税区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
从业期间员工违规在外经商办企业的直接责任人。 |
行政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
行政处罚决定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大连监管局 |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
2023年12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