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0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安监管分局发布了淮金罚决字〔2023〕4号文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建设银行(简称:建设银行)的员工彭小洋进行了处罚。彭小洋在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盱眙支行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期间,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分行的贷后管理不到位,贷款资金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对此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淮安监管分局对建设银行的彭小洋作出警告并罚款6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