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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包头分行涉以贷转存,被罚款35万元

2023-09-15 15:3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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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23年9月15日,包头银保监分局发布了包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文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简称:农业银行)因涉嫌以贷转存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包头银保监分局对农业银行包头分行罚款35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在2023年9月15日,包头银保监分局发布了包银保监罚决字〔2023〕7号文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简称:农业银行)因涉嫌以贷转存的违法违规行为被处罚。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包头银保监分局对农业银行包头分行罚款35万元。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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