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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福州仓山支行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2023-09-15 15: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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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2023年9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发布了闽金罚决字〔2023〕10号文号,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简称:农业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且在遗失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涉及两项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对农业银行福州仓山支行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在2023年9月1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发布了闽金罚决字〔2023〕10号文号,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仓山支行(简称:农业银行)进行了行政处罚。该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许可证遗失,且在遗失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涉及两项违法违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对农业银行福州仓山支行作出警告并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3年9月1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经营许可证。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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