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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的业务模式研究

2023-08-07 17: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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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参与企业破产重整业务展望

(一)完善配套制度

1.信托基本制度

当前,信托财产过户、信托财产登记以及信托税收等配套制度不健全,缺乏支撑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发展的制度基础。现阶段服务信托在破产重整的规范化应用之路仍在起步阶段,上述制度的缺位,导致无法有效实现信托财产确权、效力公示等目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功能的发挥和信托业务的开展。未来需充分考虑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特殊性,进一步完善信托财产登记、交付、公示、税收等方面的基本制度建设,推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的深层次发展。

因此,可以推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纳入财产登记试点。我国信托法虽然规定了信托登记制度以及适用的范围,但是对于信托登记的具体操作规则没有更为详细的规定,如登记申请人、登记机关、登记程序、登记内容等。因此,建议可将服务信托,尤其是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作为财产登记业务的试点,在试点中联合相关主体,在实践中逐步检验、完善信托财产制度设计。建议非交易性过户制度应当与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税收政策等配套制度的完善统筹设计、统一推进,合理安排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与信托财产登记的制度设计,实现便利信托交易环节、降低交易成本、推动服务信托发展的最终目的。

2.业务监管规定

(1)设置准入标准。由于信托公司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优势,主要是发挥信托制度的破产隔离功能,信托公司作为相对独立客观的受托人,其自身信用和经营情况相对更为重要。出于保护参与各方利益必要性的考虑,建议对信托公司开展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设置准入标准,如对信托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管理资产规模、行业评级、金融科技能力以及软硬件配置等方面做一些要求和限制。

(2)制定业务规则。一方面,需要对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具体运作流程作出一些基础性、原则性的规定。如明确业务基本模式、中后期管理职责等;明确账户管理、收益分配、信息披露等流程;建立行业规范的合同范本和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等,制定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明确管理职责边界,实现业务标准化、流程化和系统化,以期通过较为完善的基础规定,推动信托公司切实履行受托人责任,促进企业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实现规范起步、长足发展。另一方面,在信托公司监管评级方面给予支持。为充分激发信托服务市场主体提供破产重整信托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服务供给,可以参照促进慈善信托的相关举措,在信托公司监管评级评分指标体系设计中,增加开展针对服务企业破产重整的信托业务指标及分数,对开展此类服务信托的信托公司给予加分鼓励。

3.税收支持政策

信托税收制度问题具有复杂性,实践中因信托性质、信托财产类别、涉及交易种类等的不同,各类信托活动在纳税主体的确定、适用税种和税率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别。破产重整企业不同于正常经营企业,如果按照正常经营企业的纳税标准要求,可能会加重破产重整企业的负担,影响重整进程,反而或导致税源的减少。因此,结合信托制度和重整企业两方的特殊性,后续还需研究借鉴相关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充分考虑服务信托参与破产重整程序可能涉及的特殊涉税问题,出台相关政策文件做出原则性或授权性明确规定。举例而言,目前相关规定中仅明确了企业发生债权转股权业务,对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暂不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但是,对于信托参与破产重整业务后,债权转换为信托受益权的情形下,是否有类似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不明确。

4.完善行业协会自律规范

(1)出台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配套的自律公约。鉴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目前尚在起步阶段,不同信托公司的服务水平、资源禀赋也千差万别,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涉及需要规范的事项较多。为达成行业共识、统一监管思路、规范行业发展,建议由信托业协会出台相应的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自律公约,帮助和指导信托公司开展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逐步确立信托公司在此类业务中的主导地位,推进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规范发展。

可以由信托业协会牵头组织各方资源,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设立与管理、受托人及服务机构准入、受益人保障、监督管理等方面,出台相应的自律性文件。具体包括进一步厘清和细化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的相关定义,明确信托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重整计划管理人、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等相关当事人的关系,以及各类主体的责任与义务;确定不同角色在开展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的具体内容和边界,梳理和总结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通用化的业务模式、盈利模式、中后期管理职责等要素。

(2)加强行业引导与文化宣传。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服务的开拓与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受托人文化,通过弘扬信义文化,增强受托管理能力,打造信托回归本源服务品牌,才能实现信托功能真正向综合受托服务方向的转变。因此,在行业引导层面,建议信托业协会成立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的专项研究小组,召集有研究兴趣及有业务实践的信托公司积极参与,共同开展行业研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业务指导和监督;在文化宣传层面,以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为代表的服务信托业务持续健康发展离不开良好的受托人文化,通过弘扬信义文化,在社会上加强对信托受托服务功能的宣传,引导信托公司联合生态合作伙伴,加强合作发展空间,共同推动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的长足发展。

(二)健全业务规范

1.开展实务问题研究

不同于信托公司传统业务,信托公司开展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须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衔接,且涉及众多参与主体和类型复杂的信托财产,主体之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须抽丝剥茧,理清法律关系,搭建符合各方需求的信托架构,以促进相关程序推动。信托公司应当对开展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进行以下实务问题研究,以防范相关风险,切实发挥优势作用,稳健展业。

第一,信托介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程序性问题。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属于企业破产重整程序的一部分,信托机构的选任、服务信托的具体安排、拟装入服务信托的资产以及后续服务信托的运营管理均可能影响后续资产的管理变现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信托公司应当就介入企业破产重整的程序性问题开展研究,确保信托公司的选任、信托方案表决等问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性要求。

第二,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相关实务问题。鉴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财产的复杂性,以及信托受益权抵债过程中可能涉及数量规模庞大、部分未及时主张权利的债权人,信托公司应当就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设立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开展研究。

第三,破产重整服务信托运营管理相关实务问题。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定位是服务信托,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并不享有后续信托财产运营管理的决策权,仅负责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关的受托服务,故信托公司应当对开展破产重整服务信托涉及的运营管理等事宜进行研究,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信托相关机构设置,以确保服务信托能及时做出有效决策;信托利益的核算及分配,以确保信托利益分配符合重整草案的相关约定;服务信托信息披露,以确保信托受益人能及时了解信托财产的运营管理情况;服务信托终止等问题,从而做好受托服务。

第四,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信托公司开展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会涉及诸多主体,如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后续服务信托的各类机构设置,信托公司应当就各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安排做相应研究,以明确各方当事人权责义务安排,确保服务信托正常运营。

2.加强业务能力和业务规范建设

第一,多渠道资源协同,提高需求挖掘与客户拓展能力。目前在破产重整案件的推进中,信托公司往往缺少主导权,法院、AMC等机构一般扮演着关键的角色。信托公司加强客户拓展能力,一是可积极与地方政府与法院沟通,了解和挖掘其需求,主动向法院推介信托公司成功参与过的成功案例,助力其提高破产重整案件处理效率。二是基于传统业务的资源积累,挖掘一般工商企业、上市公司、地方融资平台的破产重整业务需求。三是加强与专业机构的合作,通过全国破产信息网、律所、资产管理公司(AMC)/AIC等多渠道获取破产重整业务机会。四是加强与股东单位协同获取业务资源。

第二,加强内部协同与人才引进,提高定制化方案设计能力。针对不同案件中债权人、债务人的诉求设计定制化的信托服务方案,促进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提高业务的落地效率。信托公司可加强前中后台的协同,可成立跨部门的专项小组,中后台人员前期就参与方案设计、合规性论证等,充分发挥各部门各岗位的专业优势。同时,信托公司还要储备锻炼破产重整专业人才队伍,加强从各类AMC、律所和审计等特殊资产服务机构引进高层次人才,提高团队在风险资产估值定价、清偿方案设计、交易结构设计等方面的水平。

第三,提高运营管理及资产处置能力。信托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科学、专业的风险资产运营体系和全面、综合和系统的风险资产处置能力。在运营管理上,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流程,做好信息披露、清算分配、组织受益人大会等工作,借助科技系统等提高服务质效。在资产处置上,业务开展初期可以借助AMC等专业机构力量,委托其作为资产服务机构,信托公司主要承担清算分配、召开受益人大会进行事项决策等服务功能。在积累了一定业务经验后,在提供受托服务同时,可为信托受益人提供应收账款清收、规整瑕疵资产、资产出售等一揽子运营清收服务,并与外部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咨询团队等机构合作,充分确保受益人利益的实现。

第四,加强金融科技能力,提高业务质效。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特别是重整企业服务信托的受益人规模庞大且客户协调沟通成本高,客户基础信息、相关税收、反洗钱等信息核查及监管报送工作涉及要素众多,如采取人工采集,不仅难度非常大,且极易引发操作风险。为提升客户的服务体验、避免操作风险,信托公司需要搭建针对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专项系统,以实现运营管理全流程线上化,解决双方之间的信息传递、信息查询及受益人大会召集问题。

3.进行业务流程建设

在业务立项方面,信托公司传统的项目立项标准很难适用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信托公司应当结合此类业务的业务特点和公司的风险偏好,充分考虑破产重整企业的重整进度和现状、管理人的管理能力、债权人的构成情况以及重整投资人的投资意愿等多个方面因素,建立符合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要求的立项条件。

在尽职调查方面,信托公司的尽调侧重点不再是企业的资信能力和偿付能力等方面的内容,应当侧重于破产重整企业的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情况、负债情况、债权人构成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在决策流程和限额管理方面,信托公司应结合自身的转型发展的方略,针对公司对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的偏好程度,进行相应的政策和资源倾斜,优化决策流程,加强限额管理。在业务实施和退出机制方面,应根据公司自身对此类业务的风险偏好,结合公司对于此类业务的研究实力积累情况和业务能力储备情况,建立与公司自身能力相适应的业务实施要求和退出机制要求。

在运营系统保障和科技支持方面,金融科技应当是信托公司基础建设的重点之一,如果信托公司将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作为重要的战略转型方向的,则应当重点关注运营系统保障和科技支持方面的资源倾斜,开发能够支撑大规模数据运营的项目系统,以保障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中众多由债权人转变为信托受益人的信息登记和后续信托利益分配等事宜。

(三)行业机构协调参与

1.发挥信托领域风险处置机构和金融基础设施的作用

(1)完善中国信登信托财产登记公示与风险资产服务平台作用。

第一,完善信托财产登记与公示制度。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登”)可充分发挥登记平台作用,在前期信托产品登记以及财产查询试点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形成全国统一的信托财产登记及公示机制、完善信托财产查询机制,为保证信托财产独立性、充分发挥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优势提供制度保障。

第二,发挥信托业风险资产服务平台作用。中国信登已搭建信托业风险资产转让服务平台,可为参与机构提供资产挂牌、资产信息登记、转让信息挂牌、受让意向征集、转让交易组织等服务,并可基于平台功能为交易双方提供撮合、推介等增值服务。

信托业风险资产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项下资产面对的投资对象、第三方中介机构具有一定程度的重合性,因此可充分发挥平台功能,进一步扩大平台辐射的资产范围与机构范围,充分吸纳产业投资方、律师事务所、评估机构等企业破产重整全环节涉及的各类机构,形成破产重整服务生态圈,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项下资产处置提供渠道,同时在形成较为集中的资产处置信息数据平台前提下也有利于提高资产重整效率。

第三,发挥信托登记平台作用。中国信登已搭建信托登记系统,实现了信托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全流程登记;建立信托受益权账户体系,提供信托受益权账户簿记功能,同时为信托受益人提供产品编码、发行信息、受益权份额查询等线上服务;建设产品管理系统,提供信托产品信息集成和展示功能。

此外,中国信登可参考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债权融资计划,在平台上面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专项纾困服务信托,限定资金用途,可为破产重整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通过设置项目准入、限定资金用途、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与信息披露制度,实现产品在中国信登平台统一发行登记、交易结算与信息披露,通过标准化流程规范市场机构行为,进而提高此类具有融资特征的信托业务的信息透明度与可追溯性,充分发挥信托牌照功能。

(2)发挥信保基金存量风险资产化解能力。为顺应行业需要,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障基金公司”)在信托公司存量风险资产化解工作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上述经验可以在保障基金公司参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时得以应用。

一方面,根据破产重整服务信托项下的具体资产情况的不同,保障基金公司可以通过向服务信托受让底层资产的方式参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业务,而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受托人也可以增加资产处置的具体路径。

另一方面,保障基金的风险处置经验和能力也可以进一步应用于破产重整服务信托中。例如,在保障基金公司没有能够直接作为重整投资人介入企业重整的情况下,可以先设立破产重整服务信托,将相关资产装入信托后,再由保障基金公司进行收购及后续处置;也可以考虑利用保障基金公司在资产处置方面的优势和能力,聘请保障基金公司作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资产处置服务机构进行资产处置,并分享处置收益,或者聘请保障基金公司作为破产重整服务信托的投资顾问,由保障基金公司以自己的风险处置经验,为信托财产的价值评估、资产处置等方面提供顾问服务。

2.发挥第三方专业机构优势

特殊资产处置市场参与主体多样,信托公司可探索与其他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合作共赢关系,发挥专长,共同打造破产重整行业生态圈,破解转型升级发展困局,为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和推动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服务优势,建立协同合作有效机制。部分破产重整项目规模大、任务重、时间紧、债权债务关系和资产交易结构复杂,根据委托人意愿或要求,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可根据第三方专业机构选聘要求以及重整计划的实际情况,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产服务机构、拍卖机构、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基于专业优势为服务信托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

第二,搭建完整和高效对接的服务生态圈。部分企业破产重整项目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托公司较难直接参与重整方案制订,无法清晰掌握项目实际状况,第三方专业机构往往掌握更多元、直接的信息,信托公司可探索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专业机构建立协同联动关系,以实现全链条快速响应。

第三,完善激励与监督体系,构建长期稳定合作关系。信托公司对第三方专业机构的选聘、监督与激励,可遵循明确目标、建库管理、统一轮选、定期考核的基本原则。一是确立财务方面与非财务方面的考核评价目标,以此作为实施业绩评价的基础和客观依据。二是建库管理,公司根据实际业务需要,从资质情况、公司治理、专业团队、执业质量、法律风险等对第三方机构进行全面考察,按照既定的原则条件组建公司第三方机构备选库,形成轮选名单。三是统一轮选,聘请第三方机构应在轮选名单内对相应机构进行轮选使用。四是定期考核,信托公司定期就服务时效、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及价格的公允性等方面对备选库内的机构进行考核。

建立信托公司与第三方专业机构在破产重整领域的合作、激励与监督机制,在我国还是一个崭新的领域,许多事项还需要信托公司不断总结、探讨和创新,如在第三方机构协助下重整企业经营业绩模糊综合评价模型的构建、重整内部控制的建立与评价等,需要未来作进一步的研究与完善。(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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