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新疆证监局公告,对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张舸、陶新妙出具警示函。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舸、陶新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行的公司债券发行人新疆天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富集团)审计项目开展了延伸检查,发现你们在2020年、2021年的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财务费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年,天富集团对新疆天富南山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南山煤矿)的其他应收款多计提归属于以前年度的利息,账务处理直接冲减当年财务费用,未作前期差错更正。审计项目组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对大额计提利息情况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未执行细节测试发现该错报。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2020年、2021年未对南山煤矿、新疆天富煤业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其他应收款函证过程保持有效控制,部分函证未留存回函快递单据;未对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河子国资)及国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回函不符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石河子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回函情况实施的替代测试未能获取相关可靠依据;未对本部个别重要往来款函证,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及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审计工作底稿存在缺漏错误
2020年及2021年,天富集团对本部其他应收款个别认定坏账准备时,未及时将重要访谈记录、重大事项讨论记录等工作底稿归入相关年度审计工作底稿;本部财务费用截止测试审计底稿中抽查凭证缺失或记录错误;2019年本部其他应收款函证结果汇总表记录的函证数量与实际函证数不符。
上述事项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八条、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四、审计报告存在披露错误或遗漏
2020年、2021年审计报告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未对天富集团持有天富煤业45%股权情况作列示;2020年审计报告其他应收款期末余额前五名未列示南山煤矿、新疆天山军垦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石河子机场管理有限公司等挂账余额较高企业;2021年审计报告关联方石河子国资其他应收款余额披露错误。
上述情形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七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五十八条及《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相关注册会计师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义务。你们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