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证监局公告,对浙商基金原基金经理刘炜“老鼠仓”行为处以30万元罚款。
公开信息显示,“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成立于2019年6月,刘炜于2021年6月2日起任基金经理,与基金经理贾腾共同管理该产品。在刘炜任期内,“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基金回报跌幅43.03%,同期沪深300指数跌幅为26.92%。
趋同交易1760万元,反遭亏损36.5万元
经查,2021年2月1日,刘炜入职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基金),入职后即参与管理浙商沪港深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负责该基金产品的投资分析、投资决策等工作,直至2022年9月5日被浙商基金决定暂停职务。
2021年2月1日至2022年9月5日,刘炜因职务便利知悉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交易有关的研究报告、投资策略、交易标的、交易时间等未公开信息。
参与“老鼠仓”交易的证券账户名为“唐某卿”。
证监局查明,“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于2021年2月24日开立,账户内资金为刘炜自有资金,账户由刘炜通过手机下单交易,由刘炜实际控制和操作。
自账户开立后至2022年9月5日,“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沪市股票41只,交易成交金额1972.55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2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1172.6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6.1%,趋同交易金额占比59.45%,账户趋同交易亏损22.32万元。
上述期间内,“唐某卿”国联证券账户共交易深市股票24只,交易成交金额1318.72万元,与浙商沪港深精选基金趋同交易股票13只,趋同交易成交金额587.57万元,趋同交易股票只数占比54.17%,趋同交易金额占比44.56%,账户趋同交易亏损14.18万元。
经计算,刘炜利用“唐某卿”账户趋同交易合计成交金额1760.24万元,趋同交易合计亏损36.51万元。
申辩被驳回,“不了解法律不能成为免责理由”
在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前,刘炜提交了申辩意见。
刘炜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无违规操作的故意。由于未对境内法律法规进行详细及全面了解,造成本次违法行为。
第二,未获取任何非法利益。趋同交易与基金的交易系同一时间发生,不存在个人账户在基金账户买入股票拉高价格后获益的情况。
第三,未造成投资人经济损失。
第四,纠错态度良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资料等。
第五,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已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出具承诺函、已完结所有个人相关的交易、辞去基金经理职务等。
浙江证监局认为,第一,刘炜作为基金从业人员,理应学习并遵守基金法律法规,不了解法律法规等不能成为其免责理由。第二,非法利益获取情况、投资人经济损失情况、纠错态度、不存在其他违法行为、已采取的纠正行为等,在作出行政处罚及量罚时已充分考虑。
综上,对刘炜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刘炜处以30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