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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众保险在京举行揭牌仪式;长春国寿财险多个支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受处罚| 保险天天报7.6

2023-07-06 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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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税优健康险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本次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至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等商业健康保险主要险种,增加了产品保障内容,提高了灵活性。其中,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开展税优健康险业务的人身险公司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金融界消息,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指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公司动态】

瑞众保险在京举行揭牌仪式

今日,瑞众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揭牌仪式在北京市丰台丽泽商务区举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丰台区人民政府、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中国保险学会、公司上级单位等有关领导出席仪式并揭牌。

揭牌仪式上,瑞众保险党委书记、董事长赵立军表示,瑞众保险应时势而生、当潮头而立,必将在融入国家战略、服务社会经济发展上展现“金融向善、金融为民”的担当和作为。未来,瑞众保险将坚定金融保险工作“政治性、人民性、专业性”,落实“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高质量发展主题与价值创造导向,紧扣“专业化、生态化、数字化”战略远景,聚焦寿险主责主业,以客户为中心、创新发展模式,围绕“产品-销售-运营-投资”保险经营价值链,创新产品开发,变革营销模式,深化运营服务,服务实体民生,奋力开创瑞众保险高质量发展新局面。

【人事变动】

杨光拟任财信人寿董事长

6月30日,湖南财信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官方公众号“财信金控”发布《财信人寿召开干部大会 宣布公司主要负责人任免事项》,文中提到:刘飞代表集团党委宣布干部任免决定:杨光同志任财信人寿党委书记,拟任董事长,程蓓同志不再兼任财信人寿党委书记。

据悉,杨光生于1978年,现任财信证券党委副书记、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财信信托办公室秘书、财信投资董事会秘书处秘书、财信投资总裁办公室主任、湖南联交所总经理、财信金控党委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太平养老保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许昕任职资格获批

7月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对外公布,太平养老保险浙江分公司总经理许昕任职资格获浙江监管局批准。


【行政处罚】

长春国寿财险多个支公司违法违规经营,被罚款69万元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2019年10月24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承保的异地货运险业务有40笔业务存在通过签订承保协议改变经备案的保险条款的问题,涉及签单保费286.7万元。被罚款25万元,张海峰作为时任人保财险长春市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罚款4万元。

2021年1月1日-2021年7月31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承保的保单号为6605072021220112000489等共计845笔车险、意外伤害险直销业务,虚挂在齐某、谭某某、刘某某、朴某某、牛某、金某等6名个人代理人名下承保,共套取手续费210,960.39元,涉及保费1118,577.34元。

上述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监管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双阳区支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公司经理王洪泽予以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2021年3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未按照规定将农业保险业务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损益。

时任长春中心支公司经理马永光最终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审批,马永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监管局决定对马永光予以警告,并处罚款合计3万元的行政处罚。时任长春中心支公司财务会计部经理金丽对上述业务进行了审核,金丽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罚款 3万元。

2021年5月-11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高新区支公司列支4笔农险广告费291264.85元,实际该4笔费用投放的广告内容涉及养殖险、责任险、公司品牌等,应作为共同费用由各相关险种予以分摊。

时任高新区支公司经理张博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监管局决定对张博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3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列支农险广告费48400元,实际该笔费用投放的广告内容为公司整体品牌宣传,应作为共同费用由各相关险种予以分摊,

上述未按规定分险种分摊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农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监管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予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支公司经理车畅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罚款1万元

2021年3月,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解放支公司列支广告费49700元,凭证附件显示用途为长春解放支公司向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支付农险电梯广告费,该笔费用列支后实际用于支付长春解放支公司前经理个人垫付的解放支公司新租农险用房房租,会计凭证显示的经济事项与实际经济事项不符。

监管局决定对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解放支公司予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时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解放支公司副经理(主持工作)胡秀莉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对上述违法行为承担责任,罚款2万元。

阳光财险吉林省分公司因虚列业务及管理费,受行政处罚,共罚款14万元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官网显示,2021年2月-4月,该公司业务及管理费项下列支3笔服务费,合计135990.01元,存在虚列业务及管理费贴补车险销售费用的问题。以上费用会计凭证记载事项与实际用途不符,实际用于贴补车险销售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阳光财险吉林省分公司营业部罚款12万元,对负责人罚款2万元,共计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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