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湖南证监局公布行政处罚,对北京洲裕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洲裕能源”)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经查明,2022年3月3日,叶某武及其一致行动人向洲裕能源中信证券账户转入景峰医药4398.87万股,成交价格为5元/股,占景峰医药股份的5%,并过户登记,洲裕能源成为持有景峰医药股份5%以上的股东。
2022年6月3日,洲裕能源召开会议讨论减持景峰医药股份事项,会议决定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景峰医药300万股。2022年6月8日,洲裕能源通过其首创证券账户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景峰医药300万股,洲裕能源时任法定代表人徐某霞进行操作,成交价格为3.5元/股,成交金额为1050万元。
湖南证监局指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短线交易。
对此,洲裕能源提出申辩意见称,徐某霞在2022年6月操作减持了景峰医药,现任法定代表人毛某不知情且无获益,申请处罚徐某霞,而不处罚洲裕能源。
湖南证监局认为,大宗交易减持行为虽由徐某霞进行操作,但是减持决议由洲裕能源做出,徐某霞该减持行为是公司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短线交易的违法主体限定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因此,徐某霞不属于短线交易的主体,洲裕能源才是短线交易的法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