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2日,山东证监局披露了二则对西王食品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因未如实披露供应商相关情况,西王食品董事长、总经理和董秘被出具了警示函,西王食品被责令改正。
决定书显示,山东证监局在现场检查发现,西王食品内部控制活动中,供应商选择程序未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有效执行,公司未如实披露相关情况。具体发现的问题如下:
1. 供应商评价程序中,出现在合格供应商名录中的部分供应商未进行评价,合格供应商名录编制时间滞后。
2. 《供应商评价表》的部分评价指标分值与其细项分值不一致,评分结果不准确。
3. 《合格供应商名录》的信息不准确。
4. 未按规定详细登记供应商情况。
5. 在《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公告》(2021-031)中称“我公司按照《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的相关规定和审批流程,对供应商、交易金额及可行性进行了有效评估……(3)采购部内勤根据《供应商评价表》初步筛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分析各供应商优劣,将达到要求的供应商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与实际情况不符。
山东证监局表示,西王食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且在规范运作方面存在问题。王辉作为董事长,周勇作为总经理,王超作为董秘,违反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按照《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措施,并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同时,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山东证监局决定对西王食品采取责令整改的监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