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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研判精准惩治违法犯罪

2023-05-16 10: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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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数字藏品作为NFT的一种应用形式,具有虚拟资产属性,如盲目无序发展易引发多重风险。

作者:王霞芳 陈轶群

数字藏品,是指以区块链技术为支撑,对应特定的作品、艺术品、出版物生成的唯一数字凭证,在保护其数字版权的基础上,实现真实可信的数字化发行、购买、收藏和使用,其核心价值在于数字内容的资产化。作为新兴产业,数字藏品在保护知识产权,促进文创事业发展,丰富数字经济等方面的前景被广泛看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22年5月发布的《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指出,要“推动文化存量资源转化为生产要素”,支持法人机构和公民个人依法合规开展文化数据交易,明确了鼓励文化数字相关产业发展创新的大方向。但是,也应当看到,整个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行业规范、监管体系尚不健全,数字藏品作为NFT的一种应用形式,其本身带有虚拟资产属性,盲目无序发展易引发非法集资、诈骗、恶意炒作等多重风险,亟须引起重视。

行业无序发展出现金融化倾向。2022年4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联合出台的《关于防范NFT相关金融风险的倡议》(下称《倡议》)提到“不为NFT交易提供集中交易(集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等)、持续挂牌交易、标准化合约交易等服务,变相违规设立交易场所”。鉴于此,一些头部数字藏品平台明确禁止二次转账,或者仅支持限制条件下的无偿转赠,但在监管体系、行业规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以“寄售”“转卖”“回购”等名义直接或者变相开放二级交易的平台也是存在的。部分寄售平台的竞价机制、短快买卖与违规设置交易所同《倡议》中规定的电子撮合、持续挂牌交易类似,还有的平台通过自建“老鼠仓”进行价格炒作,使得数字藏品金融风险持续累积。另外,《倡议》在“坚决遏制NFT金融化证券化倾向”中具体提到“不通过分割所有权或者批量创设等方式削弱NFT非同质化特征,变相开展代币发行融资(ICO)”,而当前数字藏品“一份多发”的模式较为普遍,一张图片发行规模动辄达到几万张,让本具有不可复制性、不可分割性以及唯一性特征的NFT,不再独一无二,影响其非同质化属性。

价格虚高暗藏“爆雷”危机。从相关新闻报道可以了解到,不少数字藏品平台使用“空投”“盲盒”“限量发售”“合成”等营销方式制造供不应求的市场表象,发售即秒光的情况屡见不鲜,发行门槛参差不齐,使得一些缺乏文化印记和艺术美感、甚至侵犯著作权的藏品也受到狂热“追捧”,大有万物皆可NFT的趋势。在二级市场无序炒作下,一些藏品在短时间内从几元的发售价炒作至几万元,甚至几十万元。虚高的价格背后缺乏合理定价机制和充分价值支撑,易背离基本价值规律,导致市场泡沫加速形成。

“概念”炒作易成为犯罪工具。一是“虚假上链”存在涉诈风险。数字藏品平台以“数字出版物+区块链”为体系而搭建,其中区块链技术的价值在于确权并保证藏品的唯一数字凭证不被篡改,是数字藏品权利价值的根本技术保障,如果数字藏品平台伪造区块链备案信息、虚构“上链”事实,通过虚假发行、价格炒作进行非法获利,轻则涉嫌虚假宣传,重则可能构成诈骗犯罪。二是“拉新返利”存在传销风险。根据区块链智能合约的交易特点,智能合约内容可以设置为每次交易都给铸造者或上家支付一定比例的佣金,加之数字藏品时常与元宇宙、区块链等概念捆绑炒作,拉新奖励、动态权益等营销模式很容易演变成以发展人员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非法传销活动。三是“承诺收益”存在非法集资风险。平台以静态收益、权益赋能、溢价回购、实物返现等方式诱导消费者出于投资目的购买数字藏品,当行为符合非法集资中非法性、公开性、社会性、利诱性特征时,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数字藏品的技术特征、发行及转让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已引起检察机关的密切关注。必须依法将各类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积极打击和防范相关违法犯罪。

一是精准打击以新技术新业态为幌子实施的犯罪活动。对于信息技术发展带来的新业态,检察机关要善于准确把握创新发展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依法保护“真创新”,又要能够及时发现、精准惩治以创新之名行犯罪之实的“伪创新”,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对于以数字藏品为噱头实施的诈骗犯罪、以承诺高额收益实施的非法集资犯罪,以及利用数字藏品进行非法传销等活动,检察机关要依法及时予以打击,切实维护群众利益,准确划出行业“红线”。

二是依法能动履职,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综合运用检察职能,积极协同行政机关开展溯源治理、综合治理,引导行政机关用足用好现有法律规定、行业规范,将以新业态为幌子的金融活动纳入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发挥检察机关在预防犯罪和促进社会治理方面的职能作用,积极提出相关检察建议,引导行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切实扎根文化及艺术内涵,不断丰富高质量的应用场景,探索数字藏品赋能实体经济的发展路径。

三是加强风险研判和普法宣传。会同有关监管部门加强风险研判,深入分析当前数字藏品领域存在的监管风险和行业隐患,研究新兴技术发展可能涉及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金融风险防范、监管体系完善提供决策参谋。针对普通消费者盲目追逐热点的现象,检察机关要加强宣传力度,引导消费者理性认识当前数字藏品存在的价格风险、金融风险、政策风险,善于辨别以NFT、元宇宙等为幌子的非法金融活动,不迷信所谓“高收益”“稳赚不赔”“升值保值”等噱头,避免陷入“击鼓传花”式金融骗局,切实维护自身财产安全。

(作者分别为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部主任、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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