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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政策解读丨中国涉虚拟货币类案件 法院怎么判?(人话版)

2023-05-09 17: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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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虽然建国后不允许成精,但涉虚拟货币类案件在中国各地法院审判过程中却常成为一门玄学。

虽然建国后不允许成精,但虚拟货币类案件在中国各地法院审判过程中却常成为一门玄学。

有的时候合同有效(上海青浦法院链游侵占案),有的时候合同无效(北京朝阳法院比特币挖矿案),有的时候法院支持虚拟货币归还(上海宝山法院虚拟货币借贷案),有的法院不支持虚拟货币归还(深圳法院矿机投资返还案)。

这让币圈的朋友们都会有点懵,明明是自己凭实力买(割)过来的虚拟货币,到底能不能玩?

人民群众需要什么,人民法院就开会讨论什么。

近日,《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完整版在网络上「泄露」出来,总共5章、15个专题、129条(其中关于虚拟货币的部分为83~88条),总字节逾44000字,对于供应链金融、资产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化解、金融纠纷案件民刑交叉问题等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梳理。

之所以说是「泄露」,是因为经过红林律师的多处检索,并没有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网或者任何官方媒体找到该会议纪要的正式出处,很是玄学。

但考虑到国情,不排除文件悄悄下发,仅供法院系统内部学习、执行测试的可能。

所以对于币圈的各位同仁,了解最新的司法审判方向,提前做好应对措施,该调整合作方式的调整合作方式、该补协议的尽快补协议、该维权的可以准备维权,总之:知识就是力量,要善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好自己。

本篇文章,红林律师沿用一贯的翻译为人话、大实话的方式,将最新涉虚拟货币的法院审判指导意见,翻译翻译,让大家感受下什么叫惊喜。

图片

一、涉币类案件审判立场

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认为,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活动,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为防控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国务院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一系列政策措施,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禁止开展和参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清理取缔境内虚拟货币交易和代币发行融资平台。人民法院审理与虚拟货币有关的纠纷案件时,应当认真研究不同时期国家金融监管和产业调控等公共政策的调整情况,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准确认定当事人实施的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法律行为效力。

律师解读:

1.政治正确是第一步。响应政策号召,法院统一思想,再次重申中国对于虚拟货币的「社会影响力」:严重扰乱经济金融秩序 + 危害人民群众安全。

2.虚拟货币在中国三大负面清单:(1)虚拟货币不能当钱用;(2)在中国不能开展虚拟货币交易所业务(在中国经营或者面向中国公民经营都不行);(3)在中国不能ICO、IEO融资(惦记发币的朋友,可以洗洗睡了。)

3.对虚拟货币的案件审判,不能偷懒,不能事后诸葛亮的一刀切,要跟着不同时期的监管政策来判定案件相关行为的法律效力。这对币圈的朋友们来讲,可谓是还了公道。毕竟在没有政策出来前的行为,本着法不禁止即自由+你情我愿的原则,自然应当合法有效,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以虚拟货币为支付对价纠纷的处理

虚拟货币具备网络虚拟财产的部分属性。当事人之间约定以少量虚拟货币抵偿因互易、劳务等基础关系所生债务的,如果不存在其他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交付虚拟货币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因相关政策限制等原因不能实际履行的,可按合同签订时约定给付虚拟货币一方接受相应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其赔偿损失范围。当事人假借基础交易合同之名,以虚拟货币为经常性支付工具兑换法定货币或实物商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律师解读:

1. 虽然虚拟货币不能当钱使,但毕竟也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民间历来有欠钱没钱时,用物来抵账的习惯,这点对于虚拟货币来说也适用。因此,如果双方因为其他合法的事项产生了支付报酬或者给钱的义务,但又没钱给,这个时候双方约定用虚拟货币来抵账,合法有效。

2.我们可以举个例子来理解这条规定的应用场景:名义上为了帮员工省税,实际是为了帮项目方老板省社保公积金等费用。很多区块链公司对于员工工资的发放,是采取发放USDT(甚至自家项目Token)等方式,如果员工跟公司有矛盾,闹到法院,法院说你这肉身打工虽然很辛苦,但要工资这事因违反政策不受法律保护,估计打工人是绝对不乐意的。所以:币圈打工人,该签的劳动合同还是要签,该讨的工资可以大胆地讨。

3.如果法院要判决支付虚拟货币,但对方没有虚拟货币怎么办?法院可以采取「合同签订时」、「受益一方」所获价值来进行折算。为方便大家理解,我们还以发工资为例:某项目方和员工约定,月薪为10万人民币等额的USDT,如果公司后面不愿意/不能给员工USDT了,那么公司应该给员工10万人民币。

三、委托投资虚拟货币纠纷的审理

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上登记注册账户,委托受托人从事投资活动的;或者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实际上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管理的,可认定双方成立委托投资合同。合同签订在《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的,因代理事项违法,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委托合同无效。对委托人因此所受的损失,可以将委托事项的发生原因作为确定过错程度主要考量因素,由当事人分担。

律师解读:

1.2017年9月4日前,签署的炒币协议有效。

2.2017年9月4日后,签署的炒币协议无效,因为要防范金融风险、炒币暴富有违公序良俗。

3.如果炒币协议中约定了行业比较常见(搞加密基金的竞争也很激烈)的保本承诺、保底条款有没有效力?如果对方炒币的水平稀巴烂,或者技术总出问题币都亏完了,作为投资人,能不能让对方赔?答案是:看情况。法院可各打若干大板,由双方分摊。

4.所以,涉币投资类合同,不论签署日期,但凡有亏损,听红林律师一句劝:死马当活马医,万一法院能支持一点呢?拿回一点是一点。

四、与“挖矿”有关的纠纷

虚拟货币“挖矿”是指通过专用“矿机”计算生产虚拟货币的过程。从案件审理情况看,因“挖矿”引发的纠纷可以概括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为通过挖矿活动获取虚拟货币,购买、租赁生产虚拟货币的矿机,因矿机价款支付发生纠纷;一种是融合了矿机买卖、合作分成或托管服务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合作模式,如当事人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挖矿机并约定在取得虚拟货币后进行分成,后因卖方未交货或者未分成形成纠纷。“挖矿”活动因其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等原因,逐渐受到严格管控和有序清退。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根据不同时期公共政策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理平衡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2021 年 9 月 3 日)发布之前,国家政策并未明确禁止挖矿活动。对此前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诉讼中又以合同标的物或合同目的违法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因政策出台导致合同嗣后履行不能,一方当事人提出解除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当事人约定买卖、租赁、保管“矿机”或附加提供相关运营管理、技术开发等服务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案件审理中,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有效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另一方主张合同无效的,或者一方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财产,而另一方主张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向原告释明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或者向被告释明提出同时履行抗辩,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纠纷。当事人按照释明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归纳为案件争议焦点,组织当事人充分举证、质证。

律师解读:

1.与会的同志懂挖矿,你看矿圈的套路熟得很。

2.挖矿合同的效力不能一刀切,要看「签约时间点」+「诉讼发起时间点」。

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法有效,因为国家并没有明确禁止。

3.2021 年 9 月 3 日之后签署的挖矿协议及约定的事项,合同无效。不论是纯挖矿协议,还是变着花样的矿机买卖+托管服务。

4.虽然是2021 年 9 月 3 日之前签署的合同,但一方在2021 年 9 月 3 日以违反国家政策等原因,主张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支持。这个规定利好矿场投资人,但不利好矿工。因为如果挖矿赚钱,投资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如果挖矿不赚钱想退场,可以利用这个规则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五、用户与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之间的纠纷案件

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前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交易平台未履行服务协议导致其损失的,应依法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用户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用户于《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2017 年 9 月 4 日)发布之后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登记注册参与虚拟货币交易,以交易平台或虚拟货币发行人未履行清退义务导致其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关部门申请处理。

律师解读:

1.2017 年 9 月 4 日之前的老韭菜,有理由、有证据证明交易所恶意拔网线、挪用自己虚拟资产等行为导致自己亏损的,维权有望。

2.2017 年 9 月 4 日之后的新韭菜,哪怕你被交易所收割的再惨,不好意思,法院也不立案。但可以建议你去走刑事控告。

3.相信红林律师,涉币类被割韭菜项目,选择相信人民警察,是维权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方式,这点我们团队在实操中屡试不爽。

六、判项及执行问题

对当事人要求交付或返还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查明虚拟货币的持有状况,明确是否具备交付或返还的可能性,并在文书中载明。经审理查明确定不能返还或交付的,应引导当事人提出合理诉求,鼓励当事人就财产性权益达成合意。经审理查明具备实际履行基础的,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诉请在判项中明确交付或返还虚拟货币,负有交付或返还义务的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律师解读:

1.涉虚拟货币项目,判决时要看下被执行人钱包里面有没有虚拟资产,并将查明情况写在判决书(调解协议)里头。这点要点赞,再也不是只管判不管埋。

2.如果法院查明过程中,发现对方钱包里虚拟资产不够,可以暗示双方折算为人民币或者其他值钱的东西来执行,省得你们后面在来法院闹,这点参考了2022年5月上海宝山法院的执行案,上海还是够先进。

3.如果法院查看后,对方虚拟资产充裕的,可以直接在判决书里头约定:归还虚拟资产。对方不给怎么办?可以强制执行。比如可以冻结/划转在中心化虚拟货币的交易所做过KYC的账户里的资产?但查询到账户有资产,但法院没有私钥怎么办?

七、经济纠纷涉及经济犯罪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商事案件中,发现行为人以代币发行融资或以从事虚拟货币理财及其他资产管理类活动等名义涉嫌非法筹集资金、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售代币票券等涉众性经济犯罪的,应当及时将犯罪线索移送侦查机关。侦查机关作出立案决定前,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作出立案决定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侦查机关未及时立案的,人民法院必要时可以将案件报请党委政法委协调处理。当事人基于基础法律关系而发生的非经营性“虚拟货币”交易或抵偿行为,与上述涉众性经济犯罪无关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律师解读:

1.打击犯罪,人人有责,法院也一样。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如果发现画风不对,涉嫌刑事犯罪,可以移送公安。

2.上述这条也是给了法院踢皮球行了个方便,法院内心狂喜。潜台词:案件法院不想管,可以移送给公安,我就暂停审理;如果公安立案,我就撤案;如果公安不立案,我就投诉公安。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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