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5日,国家发改委牵头六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以制造业为重点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了“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在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等支持措施。
今年两会,全国政协委员、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首席合伙人李丹准备了关于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吸引优质外商投资企业登陆我国资本市场的提案。
李丹建议通过解决目前影响外资上市的主要问题,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平台优势,更好落实国家稳外资、吸引外资的战略部署,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实现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李丹分析,目前影响外资上市存在以下主要问题:首先是发行条件及审核标准未充分兼顾外资企业及跨国企业特点。外资企业作为经济全球化的产物,其中国业务与全球集团之间的一体化程度较高,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或关联交易,部分核心资产、专利或技术依赖集团统一授权。
我国资本市场(简称“A股”)现行发行条件对于上市公司独立性及同业竞争有较多的限制性规定及较为严格的审核标准,使外资企业及全球化企业难以符合A股上市相关要求。
其次,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核查要求对外资企业实施难度较大。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资金流水核查等要求,有别于其他主要资本市场,实操难度较大。
另外,锁定期较长可能影响外资企业股东上市积极性。对于上市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较其他一些主要资本市场更为严格的限制,可能影响外资企业A股上市的积极性。
对此,李丹提到三点具体建议:一是坚持A股资本市场市场化、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增强发行条件的包容性。打造国际化、市场化的A股资本市场,需要提高市场准入条件、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包容性,允许更具多样化特征的外资企业进入市场。包容性的资本市场并不意味着双套标准,而是要在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给出分级分类的准入条件和监管细则,与“公平公正”的目标是一致的。
二是增加规则的适应度和弹性。制定更包容外资企业业务特点的发行条件。制定外资企业上市专项规则,对符合条件的优质外资企业,对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独立性等发行条件做出差异化的要求;符合一定条件,适度放宽对外资企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的核查要求;适度放宽上市后股份减持的限制。对于外资企业,资本市场更看重的是其先进技术、科技创新能力、品牌影响力和治理能力,可以考虑适度放宽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减持限制,实现共赢。
三是建议分阶段吸引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跨国企业登陆我国资本市场。第一阶段,持续推进“互联互通”的机制,吸引英国、瑞士、德国交易所上市企业实现A股CDR发行,形成“试点效应”;第二阶段,吸引在中国有实质经营和规模的全球企业,将其在中国或者亚洲业务在A股上市;第三阶段,吸引具有标杆意义的全球科技创新企业(不限于“互联互通”机制)在A股发行CDR或者二次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