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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投资被骗报案成功 投资款为什么拿不回来?

2023-02-22 17:2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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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币圈比较常见的几种刑事罪名、对应投资款是否能够拿回来进行了对比说明

虚拟货币、网络理财、NFT数字藏品的朋友们,但凡稍有上当受骗,就恨不得把刑法上的所有罪名都往项目方头上安一遍,朴素的想法是:乱拳打死老师傅,万一有个罪名中了呢?

但有时候,方向整错,真把项目方送进去了,你投资的钱可能却拿不回来。

前段时间,广州的一位律师朋友给我打电话,咨询一个涉虚拟货币的区块链传销案件。他的当事人在项目里头先后投入了大概1000多万人民币,现在项目方被公安立案侦查,移交检察院的罪名是涉嫌组织传销。

按理说,犯罪团伙被绳之以法是件让人高兴的事情,但这么一整,客户蒙蔽了,原因是涉嫌组织传销的话,他自己的被骗的投资款就拿不回来了…

自己辛辛苦苦找律师、托关系才让警察叔叔介入,好不容易立上案,结果成了给国家财政做贡献,这可不是维权的初心啊……

区块链行业的高危罪名包括非法经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诈骗几个罪名,什么情况下,自己在网络上投资的钱能够被追回来?

刚巧曼昆律师事务所专攻虚拟资产刑事辩护的魏富海律师发布了一篇短文《同样是网络投资被骗,为何你的钱拿不回来?》,将币圈比较常见的几种刑事罪名、对应投资款是否能够拿回来进行了对比说明,言简意赅十分有用,如下摘取重点内容,供各位有需要的朋友学习了解。

1.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首先,非法经营罪、非吸罪、集资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几个罪名都是设立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当中,其中非吸罪属于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集资诈骗属于第五节金融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于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中。可见,这几个罪名主要保护的法益是市场经济的正常经济秩序,侧重保护公共利益对于个人私领域的法益保护相对来说较弱,当然也不是不保护。

从我通过裁判文书网以罪名为关键词检索来看,涉及到经济犯罪的,都会对被告人判处罚金刑,罚金的数量根据涉案金额确定。其中非法经营罪,在涉及到有被害人的情况下,法院会判处退赔被害人损失,对于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可见,涉及在非法经营罪中,被害人的资金损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在刑事判决中会以判项的形式予以确定。

2.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我们再来看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检索此罪名时,发现了一份很有意思的判决书,广东省广州中院的(2018)粤01刑初18号判决书中的判决第十四项,在案冻结的法人和个人银行账户资产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该案判决后,部分被告人上诉,广东高院二审此案,在经过审理后广东高院做出(2019)粤刑终17号刑事判决,其中判项第二项为撤销一审的第十四项判决,改判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已经冻结的银行账户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看完这份判决之后,我又特意选择了上海地区的法院判决,在确定被告人的罪名之后,都有“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这个判项,但是唯独缺少了“退赔被害人损失”这个判项,也就是说,项目方涉及传销犯罪的情况下,投资人的钱是追不回来的。

3.非吸罪和集资诈骗罪

最好玩的两个罪名来了,那就是非吸和集资诈骗。我曾经写过

《网络投资被骗,如何进行刑事控告?》说投资人涉及非吸和集资诈骗的情况下需要风险自担。那么有的人可能会想,风险自担是不是法院就不保护投资法人的财产了,这么说也对也不对。通过检索非吸和集资诈骗的判决书后,都会附有退赔投资人损失这一判项,或者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后,依法按集资参与人实际损失发还集资参与人。

可以看出来,在判决部分还是能够支持投资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诉求的,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中所提到的损失自行承担,则是指在在案查封、扣押的财产全部按比例退赔投资人后,投资人不可以再继续追索,最严重的情况则是在案没有任何财产查封,可供退赔的话,投资人也不可以继续通过法律途径追索。

4.诈骗罪

最后一个涉及的罪名就是诈骗罪,此罪名设立在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犯罪中,可见诈骗罪所保护的法益则完全是公民的财产权益,在诈骗罪中,退赔被害人损失是当然存在,没有任何争议的。

所以说,不同的情形,不同的罪名,最终涉及的财产处理方式也不一样。同样是投资被骗,具体怎么向公安去举报,以什么罪名去举报,通过什么途径来追索损失,还是一项技术活。

来源:金色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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